'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交通 民法 法律 轎車 木林普法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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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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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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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因為使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使得事故事實出現了其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時,從內心中確信交警部門並沒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實,只是採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實,繼而運用了優勢證據法則,否定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重新認定。

簡要案情(觀點②):2011年1月25日9時18分,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經寶應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陸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認為事故責任劃分正確,各方應當按照責任認定劃分承擔責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認定後車負全責,在本案中,陸某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也符合我們一般人的認識。陸某認為,其車輛是停靠在路右邊待轉彎行駛,陳某駕駛的車輛突然從後面將其車撞出十幾米遠,責任應該完全在陳某。庭審中,陸某提供了證人一名,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一審法官認為:原告陸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所舉證據並不足以推翻責任劃分認定,故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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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因為使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使得事故事實出現了其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時,從內心中確信交警部門並沒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實,只是採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實,繼而運用了優勢證據法則,否定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重新認定。

簡要案情(觀點②):2011年1月25日9時18分,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經寶應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陸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認為事故責任劃分正確,各方應當按照責任認定劃分承擔責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認定後車負全責,在本案中,陸某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也符合我們一般人的認識。陸某認為,其車輛是停靠在路右邊待轉彎行駛,陳某駕駛的車輛突然從後面將其車撞出十幾米遠,責任應該完全在陳某。庭審中,陸某提供了證人一名,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一審法官認為:原告陸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所舉證據並不足以推翻責任劃分認定,故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在二審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法官認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及原因等因素的依據之一,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推翻。本案中,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寫的上訴人負主要責任的理由是:“待轉彎時觀察疏忽,或者判斷操作失誤”,這種寫法實質上是對上訴人行為的推定。

這種使用推定規則,模稜兩可用詞的寫法,說明交警部門並沒有查清事發時,張某到底有何不當行為,而原告陸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又恰恰補充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足以說明其在事故中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詞,正是在事故事實無法說清的情況下,陸某某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說明了上訴人在事故中無過錯,法院予以採信,據此確定陳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說到這裡時,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就是事故認定中的推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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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因為使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使得事故事實出現了其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時,從內心中確信交警部門並沒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實,只是採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實,繼而運用了優勢證據法則,否定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重新認定。

簡要案情(觀點②):2011年1月25日9時18分,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經寶應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陸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認為事故責任劃分正確,各方應當按照責任認定劃分承擔責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認定後車負全責,在本案中,陸某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也符合我們一般人的認識。陸某認為,其車輛是停靠在路右邊待轉彎行駛,陳某駕駛的車輛突然從後面將其車撞出十幾米遠,責任應該完全在陳某。庭審中,陸某提供了證人一名,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一審法官認為:原告陸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所舉證據並不足以推翻責任劃分認定,故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在二審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法官認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及原因等因素的依據之一,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推翻。本案中,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寫的上訴人負主要責任的理由是:“待轉彎時觀察疏忽,或者判斷操作失誤”,這種寫法實質上是對上訴人行為的推定。

這種使用推定規則,模稜兩可用詞的寫法,說明交警部門並沒有查清事發時,張某到底有何不當行為,而原告陸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又恰恰補充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足以說明其在事故中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詞,正是在事故事實無法說清的情況下,陸某某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說明了上訴人在事故中無過錯,法院予以採信,據此確定陳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說到這裡時,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就是事故認定中的推定規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推定,是指由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

在事故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某些特殊情況下,交警部門可以依據推定規則,給當事人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其法律法規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20條第2款,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6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部門應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呈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

當然了,各省市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對於這種推定規則,也有相應的細化內容,但都是以《交安法》和國務院實施條例精神和原則為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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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因為使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使得事故事實出現了其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時,從內心中確信交警部門並沒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實,只是採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實,繼而運用了優勢證據法則,否定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重新認定。

簡要案情(觀點②):2011年1月25日9時18分,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經寶應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陸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認為事故責任劃分正確,各方應當按照責任認定劃分承擔責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認定後車負全責,在本案中,陸某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也符合我們一般人的認識。陸某認為,其車輛是停靠在路右邊待轉彎行駛,陳某駕駛的車輛突然從後面將其車撞出十幾米遠,責任應該完全在陳某。庭審中,陸某提供了證人一名,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一審法官認為:原告陸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所舉證據並不足以推翻責任劃分認定,故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在二審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法官認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及原因等因素的依據之一,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推翻。本案中,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寫的上訴人負主要責任的理由是:“待轉彎時觀察疏忽,或者判斷操作失誤”,這種寫法實質上是對上訴人行為的推定。

這種使用推定規則,模稜兩可用詞的寫法,說明交警部門並沒有查清事發時,張某到底有何不當行為,而原告陸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又恰恰補充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足以說明其在事故中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詞,正是在事故事實無法說清的情況下,陸某某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說明了上訴人在事故中無過錯,法院予以採信,據此確定陳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說到這裡時,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就是事故認定中的推定規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推定,是指由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

在事故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某些特殊情況下,交警部門可以依據推定規則,給當事人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其法律法規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20條第2款,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6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部門應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呈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

當然了,各省市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對於這種推定規則,也有相應的細化內容,但都是以《交安法》和國務院實施條例精神和原則為基本準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如,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5條,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各方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第66條,機動車駕駛學員在駕駛技能考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考試員承擔事故責任。

……

所以說,在事故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逃逸的、學員在教練指導下學車時”等特定情形,以及地方法規明確規定的如“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等情形,可以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有關當事人,在事故的發生上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其他情形下,儘量出具事故證明,不允許使用推定規則。

寫到此處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精通的朋友們,可能還會提出疑問,該法第76條中也有類似的推定規則,木林你為什麼沒有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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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因為使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使得事故事實出現了其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時,從內心中確信交警部門並沒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實,只是採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實,繼而運用了優勢證據法則,否定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重新認定。

簡要案情(觀點②):2011年1月25日9時18分,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經寶應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陸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認為事故責任劃分正確,各方應當按照責任認定劃分承擔責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認定後車負全責,在本案中,陸某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也符合我們一般人的認識。陸某認為,其車輛是停靠在路右邊待轉彎行駛,陳某駕駛的車輛突然從後面將其車撞出十幾米遠,責任應該完全在陳某。庭審中,陸某提供了證人一名,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一審法官認為:原告陸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所舉證據並不足以推翻責任劃分認定,故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在二審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法官認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及原因等因素的依據之一,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推翻。本案中,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寫的上訴人負主要責任的理由是:“待轉彎時觀察疏忽,或者判斷操作失誤”,這種寫法實質上是對上訴人行為的推定。

這種使用推定規則,模稜兩可用詞的寫法,說明交警部門並沒有查清事發時,張某到底有何不當行為,而原告陸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又恰恰補充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足以說明其在事故中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詞,正是在事故事實無法說清的情況下,陸某某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說明了上訴人在事故中無過錯,法院予以採信,據此確定陳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說到這裡時,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就是事故認定中的推定規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推定,是指由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

在事故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某些特殊情況下,交警部門可以依據推定規則,給當事人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其法律法規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20條第2款,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6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部門應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呈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

當然了,各省市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對於這種推定規則,也有相應的細化內容,但都是以《交安法》和國務院實施條例精神和原則為基本準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如,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5條,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各方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第66條,機動車駕駛學員在駕駛技能考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考試員承擔事故責任。

……

所以說,在事故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逃逸的、學員在教練指導下學車時”等特定情形,以及地方法規明確規定的如“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等情形,可以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有關當事人,在事故的發生上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其他情形下,儘量出具事故證明,不允許使用推定規則。

寫到此處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精通的朋友們,可能還會提出疑問,該法第76條中也有類似的推定規則,木林你為什麼沒有提呢?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朋友們私下可以看一下該法第76條的內容,不難發現,它規定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規則,不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是一個概念,二者有相同、相通的地方,但更多的是不同。

如,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9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全部責任承擔百分之百;(二)主要責任承擔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責任承擔百分之六十;(四)……

如,2012年太倉市雷某訴杜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觀點③)中,交警部門沒有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在訴訟中,法院依法判定原被告雙方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因原告駕駛是非機動車,確認被告機動車駕駛人杜全球承擔本案交通事故70%的賠償責任,原告非機動車駕駛人雷登坪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鄭重聲明,該文僅用於探討交流,請勿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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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舉的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可以用於學習交流,用於開拓思路,但卻不具有再複製性,因為這種情況很少見,還請朋友們注意。

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所作出的,與一般的民事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時,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責任劃分,依照雙方的證據重新認定責任。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於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狀態,其並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觀點①)。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證人證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證據,特別是對於交警部門在依法調查後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當事人僅靠提供一名證人的證言就想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特殊情形,是很難實現的。

我們都知道,交警部門在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對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載明查清的事實,不對責任進行劃分。

這也就是說,能查清的,出事故認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證明。在出事故認定書時,應該做到用詞準確,不應該使用一些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來寫事實經過、成因分析。當然了,也不能隨意的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事故責任。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因為使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使得事故事實出現了其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時,從內心中確信交警部門並沒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實,只是採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實,繼而運用了優勢證據法則,否定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重新認定。

簡要案情(觀點②):2011年1月25日9時18分,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經寶應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陸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認為事故責任劃分正確,各方應當按照責任認定劃分承擔責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認定後車負全責,在本案中,陸某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也符合我們一般人的認識。陸某認為,其車輛是停靠在路右邊待轉彎行駛,陳某駕駛的車輛突然從後面將其車撞出十幾米遠,責任應該完全在陳某。庭審中,陸某提供了證人一名,詳細說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一審法官認為:原告陸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所舉證據並不足以推翻責任劃分認定,故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在二審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法官認為: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及原因等因素的依據之一,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推翻。本案中,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寫的上訴人負主要責任的理由是:“待轉彎時觀察疏忽,或者判斷操作失誤”,這種寫法實質上是對上訴人行為的推定。

這種使用推定規則,模稜兩可用詞的寫法,說明交警部門並沒有查清事發時,張某到底有何不當行為,而原告陸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又恰恰補充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足以說明其在事故中無過錯。

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詞,正是在事故事實無法說清的情況下,陸某某說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說明了上訴人在事故中無過錯,法院予以採信,據此確定陳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說到這裡時,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就是事故認定中的推定規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推定,是指由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

在事故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某些特殊情況下,交警部門可以依據推定規則,給當事人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其法律法規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20條第2款,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6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部門應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呈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

當然了,各省市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對於這種推定規則,也有相應的細化內容,但都是以《交安法》和國務院實施條例精神和原則為基本準則。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如,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5條,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各方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第66條,機動車駕駛學員在駕駛技能考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考試員承擔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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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事故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逃逸的、學員在教練指導下學車時”等特定情形,以及地方法規明確規定的如“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等情形,可以使用推定規則來認定有關當事人,在事故的發生上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其他情形下,儘量出具事故證明,不允許使用推定規則。

寫到此處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精通的朋友們,可能還會提出疑問,該法第76條中也有類似的推定規則,木林你為什麼沒有提呢?

憑一個證人的證言,能推翻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嗎?有案例,太特殊

朋友們私下可以看一下該法第76條的內容,不難發現,它規定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規則,不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是一個概念,二者有相同、相通的地方,但更多的是不同。

如,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9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全部責任承擔百分之百;(二)主要責任承擔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責任承擔百分之六十;(四)……

如,2012年太倉市雷某訴杜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觀點③)中,交警部門沒有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在訴訟中,法院依法判定原被告雙方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因原告駕駛是非機動車,確認被告機動車駕駛人杜全球承擔本案交通事故70%的賠償責任,原告非機動車駕駛人雷登坪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鄭重聲明,該文僅用於探討交流,請勿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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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來源索引:

觀點①:《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精釋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何曉航、常亞楠編著,2016年出版。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公文書證,對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進行(本書45-46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367頁)。

觀點②:國家法官學院安全開發研究中心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糾紛》,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揚民終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書,陸某訴陳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案,個人證言能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

觀點③:國家法官學院安全開發研究中心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糾紛》,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人民法院(2012)太瀏民初字第189號民事判決書,雷登坪訴杜全球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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