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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海口8月5日電 記者 翟小功 通訊員 馬潤嬌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符某俊、陳某二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法院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符某俊和陳某漢(另案處理)經預謀後,由陳某漢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鈴木轎車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駛,陳某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豐田凱美瑞轎車,單獨或者載著符某俊在後方跟隨,利用被害人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變更車道超車之際,從後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車輛製造交通事故,藉故索要被害人錢財。

2017年10月22日17時許,陳某駕駛懸掛偽造車牌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路處時,利用被害人陸某父親駕駛的銀灰色東風啟辰T70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擦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被害人陸某支付現金2000元。

2018年5月19日16時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瓊A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中線高速公路23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李某駕駛的銀灰色東風風行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擦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李某支付現金400元,並通過微信轉賬給陳某800元。

2018年5月23日14時許,陳某、符某俊駕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西線高速公路老城至金江路段時,利用被害人林某駕駛的白色豐田越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越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林某通過微信轉賬給符某俊600元。

2018年5月27日14時40分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東線高速公路海口往瓊海方向距離東紅服務區5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吳某駕駛的白色東風日產逍客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吳某駕車到瓊海市××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取款支付現金4500元。

2018年6月2日16時30分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路段時,利用被害人周某駕駛的銀色大眾蔚領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周某通過微信轉賬給符某俊2000元。

2018年6月17日16時30分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高速公路海口往瓊海方向距離黃竹互通4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王某駕駛的銀色福特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后王某支付現金1200元。

2018年6月27日15時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高速公路海口往瓊海方向26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陳某駕駛的黑色吉利帝豪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陳某駕車到定安縣農村信用社取款支付現金2500元。

2018年6月28日17時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高速公路瓊海往海口方向距離海口22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莫某駕駛的黑色廣汽傳祺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因有警車經過,陳某、符某俊未索要財物便駕車逃離現場。

2018年7月2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高速公路萬寧往海口美蘭機場方向距離美仁坡互通2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歐陽某駕駛的紅色豐田轎車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因陳某、符某俊得知歐陽某女兒在法院工作,便未索要財物駕車逃離現場。

2018年7月5日18時許,陳某、符某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行駛至G98高速公路黃竹往海口方向距定安互通3公里處時,利用被害人何某駕駛的銀灰色轎超車之際,故意駕車碰撞該轎車右後側製造交通事故,並藉口車輛被撞,要求對方賠償,後何某支付現金1000元。

另認定,扣押在案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是被告人陳某登記在其老婆黃某妹名下,並由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銀色鈴木牌轎車系陳某漢所有。

原判認為,被告人符某俊、陳某等人利用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變更車道的車輛,以危險方法實施“碰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判還認為,陳某、符某俊等人經常聚集在一起,預謀以危險方法實施“碰瓷”手段,在海南東線、中線和西線高速公路多次結夥實施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組織成員相對固定、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惡勢力構成特徵,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並從嚴懲處。

最終,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符某俊犯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並將扣押在案的作案車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1輛以及隨案移送的華為榮耀牌手機1部、蘋果牌手機1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符某俊、陳某不服上訴至海南一中院。近日,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符某俊、陳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符某俊、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遂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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