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服務增值稅、發票相關政策大梳理

建築 裝修 中稅標準稅務師事務所 2019-07-03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建築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


二、徵稅範圍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財稅〔2016〕36《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四、十五條


三、稅率、徵收率、預徵率

(一)稅率、徵收率的一般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稅率為11%,徵收率為3%。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十六條

自2018年5月1日起,稅率調整為10%。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第一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稅率調整為9%。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

(二)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的預徵率和徵收率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4、5、6點


四、計稅方法

(一) 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

(二)簡易計稅的六種情形

前五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第六種是適用,不能選擇。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6.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

注意條件:

(1)適用主體,必須是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不適用。

(2)工程類型,必須是房屋建築工程。公路、市政等非房建工程不適用。

(3)甲供部位,必須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分項工程。只有這兩個部位的甲供才有可能屬於特定甲供。

(4)建築服務的類型,必須是工程服務。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建築服務等非工程服務不適用。

(5)甲供的主體,必須是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甲供不屬於特定甲供。

(6)甲供的對象,必須全部或部分的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等四種材料中一種或多種。甲供材料之外的材料、設備、動力甲供,不屬於特定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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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簡易計稅備案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1.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範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六、既有簡易計稅項目又有一般計稅項目時進項的確定

(一)一般規定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二)特殊規定

1.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處理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等用於簡易計稅項目的處理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上述公式進行了調整)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六條


七、銷售額的確定

(一)銷售額的一般規定

1.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9點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3.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4、5、6點

(二)建築服務的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建築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三)核定銷售額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建築服務而無銷售額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八、混合和兼營

(一)一般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實施辦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

(二)特殊規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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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視同銷售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提供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時間為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四)建築業收到預收款,不再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五)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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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築業的預繳

(一)異地預繳

1.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不需要預繳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

2.向誰預繳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

3.預繳稅款確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注:2019年4月1日起,11%調整為9%)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

  (二)預收款預繳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

(三)享受小微優惠無需預繳的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

(四)預繳申報的資料報送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2份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還應出示:

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納稅人辦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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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稅收減免

  (一)免稅項目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 29 號)

2.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3)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二、三條


十二、發票管理

  (一)建築業差額徵稅不適用差額開票功能

不適用差額開票功能的政策依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

(二)備註欄要求

1.自開發票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代開發票

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

(三)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納入自行開具專票的範圍。

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注:加粗部分,原文為“地稅機關”)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注:加粗部分,原文為“國稅機關”)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九條

(四)關於營改增後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的發票確認問題

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五)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小微優惠的發票管理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九、十、十一條

(六)收到預收款時可以選擇開具“不徵稅”發票,也可以開具帶稅率的發票。

1.收到預收款時選擇開具“不徵稅”發票

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目前已經有13項:

600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

601 預售卡銷售和充值

602 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

604 代收印花稅

605 代收車船使用稅

606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

607 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

608 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 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 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 不徵稅自來水

612 建築服務預收款

613 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建築服務增值稅、發票相關政策大梳理


2.也可以選擇在收到預收款時開具帶稅率的發票,根據“先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開票當天即發生了納稅義務。

建築服務增值稅、發票相關政策大梳理


十三、建築業熱點問答

1.建築企業,選擇使用簡易計稅辦法,徵收率是多少?請問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徵收率為3%。同時,納稅人可以開具或者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建築行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三)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建築企業不同的項目,是否可以選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答:可以。建築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4.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在勞務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5.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稅總納便函〔2016〕71號


十四、納稅申報案例

【案例1】建築服務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納稅申報實例

(一)業務描述

F公司是E市一家從事建築服務的企業,一般納稅人,企業在H地的工程項目D(老項目)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2018年6月份企業取得D項目建築服務的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註明的金額為300,000元,稅額為30,000元。本月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金額為100,000元,稅額為10,000元。5月份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註明金額422.41元,稅額67.59元,價稅合計金額為490元。

(二)填報分析

1.在H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330,000-110,000)÷(1+10%)×2%=4,000元

2.在E市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300,000元

(2)銷項稅額:30,000元

(3)本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0,000元

(4)應納稅額:30,000-10,000=20,000元

(5)本期應補(退)稅額:20,000-4,000=16000元

【政策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案例2】建築服務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納稅申報實例

(一)業務描述

A市某建築企業在B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2016年5月在B市取得建築服務收入10,300,000元(含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分包款4,120,000萬元(含稅)。假設本月沒有發生其他業務。

(二)填報分析

1.在B市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10,300,000-4,120,000)÷(1+3%)×3%=180,000元

【政策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在A市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

10,300,000÷(1+3%)=10,000,000元

(2)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0,300,000-4,120,000)÷(1+3%)×3%=180,000元

(3)本期應補(退)稅額:180,000-180,000=0元

【政策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來源:每日稅訊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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