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案件頻發,建築企業將如何通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負

建築 銀行 杭記稅收籌劃小洛 2019-07-14
虛開發票案件頻發,建築企業將如何通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負

建築業企業的建築施工設備、材料、和建築施工費等採購成本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建築企業的人工成本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人工成本在建築業工程總成本中所佔比例比較高,一般在20%-30%左右,這部分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人工成本,可能會造成建築業企業增值稅總體稅負增加。

建築業企業存在大量的零星採購,預算不具體及選擇供應商不規範,導致建築業企業大量的零星採購無法獲得正規的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建築企業的零星採購在工程總成本中所佔的比例越高,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增值稅稅負也越高。

建築企業購入的不動產或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工程設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在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可能就已經購入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必要的不動產和工程設備及其他耐用機械,這些不動產、機械設備的進項稅額在營改增後無法抵扣,在短期內會造成建築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小。另外,建築企業為了工程項目在營改增之前儲備的工程材料也無法抵扣進項稅額,這都會增大企業的稅負。

建築業企業由於其行業的特殊性質,採購成本中一部分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小型建築業企業的供應商很多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很大一部分供應商為個體經營者和個人,對於這些供應商而言,要麼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麼自己開具3%的專票,這就造成建築業企業在採購環節要麼完全沒有進項稅額抵扣,要麼只可以抵扣3%的進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進一步縮小,增值稅稅負增加。

很多情形下,企業主把逃稅漏稅作為企業節約稅款的措施,增大企業稅收風險的同時也造成企業財務核算無法準確反應實際業務。也有企業對稅收籌劃進行片面理解, 只注重稅收的顯性影響因素, 追求直接減輕稅負的目標。

建築業企業稅收籌劃的總體思路

單個建築業企業本身的狀況不盡相同,建築業企業各個工程項目內容及具體實施也不盡相同,建築業企業應該根據自身情況及各個工程項目的情況具體制度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針對整個建築業行業可以以下的思路進行總體的稅收籌劃。

1、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

營改增後,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0%,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方法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3%。對於不同納稅人身份應納增值稅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工程總造價(不含稅)×3%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工程總造價(不含稅)×9%-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2、對不同業務是否分開核算

建築業企業工程項目涉及不同的稅率,工程項目合同中建築業按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動產租賃按13%計算繳納增值稅,材料按13%計算繳納增值稅,設計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工程項目包含的不同業務直接影響建築企業的稅負,與上游企業簽訂合同時,最好將稅率較低的設計部分分開核算,將稅率較高的動產租賃與材料採購部分統一在建築工程施工金額之內在採購環節,應將稅率較高的動產租賃與材料分開簽訂合同,從而提高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比例。

3、對人工成本考慮是否減少或採用外包

人工成本在建築業所佔的比重較大且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建築業企業應該考慮是否減少企業本身的人工成本支出,比如施工設備的操作是否可以在設備租賃中讓出租方配備操作人員,再比如,在採購電纜時是否可以將電纜鋪設包含在電纜採購合同中。減少建築企業自身的人工成本支出,可以增加建築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4、對供應商進行選擇管理

一般納稅人建築施工企業選擇供應商時應選擇一般納稅人,儘量避免向小規模納稅人或個人採購,這樣才會使抵扣鏈條真正打通, 實現充分抵扣, 才能實現稅負的整體下降。在工程預算環節做到預算的具體化,避免零星採購的發生,使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得到有效控制。

綜上所述,建築業的稅收籌劃不能脫離具體企業的具體情況,也不能脫離具體工程項目具體執行情況。建築業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在對企業管理水平規範的前提下對企業整體的稅收有整體的籌劃,同時,針對具體工程項目及具體實施情況做具體到單個工程項目的稅收籌劃。

案例背景:

企業A,主要進行建築工程業務,一年收入數千萬元,實際利潤在一千萬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業A的財務團隊,碰到了很多財稅難題,主要的難題有:

1、大量的建築材料供貨,都外包給了各地規模不等的小供貨商。但是這些小供貨商為了自身偷漏稅目的,不願意提供任何發票;

2、由於上面的供應端發票問題,企業A同樣為了減輕自身稅負,而促使業務團隊和財務團隊儘量不向其終端用戶開發票。但是,在營業稅轉增值稅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客戶迫使企業不得不開發票,從而導致企業賬面收入和利潤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實際利潤水平;

3、企業A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本身也不具備任何科技屬性,沒有可以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千多萬的真實利潤,只能依靠買發票的方式進行衝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來用於特殊目的的現金,越來越難以通過銀行備用金模式實現;

在營改增、發票管理趨嚴的大背景下,企業A的財務團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故希望在尋求到一個合理解決方案的同時,能實現合法合規。

風險和責任

1、企業A,存在隱瞞收入的偷漏稅行為,存在罰金,滯納金等責任;

2、企業A,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相關行為,有罰金,滯納金,甚至刑事責任;

3、企業A的財務和管理人員,存在財稅管理不善的相關連帶責任;

解決方案

企業A選擇了服務型+商貿型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產品,來解決其一部分問題。具體的操作模式如下:

企業A,安排其業務團隊管理者,分別開設了多家採購型個人獨資企業。以往,企業A和供貨商直接發生業務往來。現在,企業A先和管理者的個人獨資企業發生業務往來,再通過這些個人獨資企業和供貨商發生業務往來。(企業A採購10噸建築材料本來直接向各地供貨商直接採購,但大部分供貨商不願提供發票,只能收到20%的成本發票,現改變交易模式,10噸材料由個人獨資來進行採購。20%的材料成本票由它接受後將缺失的成本補上甚至加價再賣給企業A:供貨商20w→採購型個人獨資100w→企業A)

這裡,可以理解為,企業A將採購業務外包給了這些管理者的採購型個人獨資企業,然後這些個獨企業,再將外部的供貨商進行合作。

實施前

實施後

合同流向

企業A→供貨商

企業A→採購型個人獨資→供貨商

資金流向

企業A→供貨商

企業A→採購型個人獨資→供貨商

服務流向

供貨商→終端客戶

供貨商→終端客戶

發票流向

企業A←供貨商

企業A←採購型個人獨資←供貨商

對於企業A而言,其實只是簡單地改變了交易模式,多了一個採購外包的環節,就能以極低的成本,解決大量的企業稅務問題,並且此後不用再擔心供貨商的規模和是否具備開發票能力等問題。

風控重點

1、企業A和小企業之間,資金流、服務流、合同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商業模式變更後,相關交易證據的準備和收集,杜絕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

方案實施對比


實施前

實施後

交易模式

企業A直接對供貨商,供貨商不開票

企業A對管理層控制的個人獨資企業,由個人獨資企業開票

企業A風險

1、供貨商不開票,給企業A帶來了賬面利潤虛高,加重企業所得稅負擔,

2、買發票,稅務風險極大

1、通過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的特點,以極低的稅率,解決發票問題

2、企業A取得了正規的發票,可以稅前抵扣企業所得稅

3、企業A不再用買發票

增值稅抵扣

無抵扣

企業A可以從轉包的個人獨資企業獲得抵扣的專用發票,降低綜合稅負成本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