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萬元轉讓費接手商鋪 幾天後商鋪要被拆咋辦?

建築 廣州 法律 廣州日報 中國經濟網 2019-05-30

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店鋪轉讓!人流密集、即買即賺。”看到這樣的廣告,你心動了嗎?廣州一女子花16萬元租商鋪,沒過幾天被告知商鋪要拆遷了。那已經交付的16萬元能拿回來嗎?

2018年11月底,小露經過白雲區某地鐵站口,見一臨街商鋪欲轉讓,覺得該商鋪經營狀況不錯,遂與商鋪經營者小余達成口頭轉讓協議,約定轉讓費為16萬元,整體受讓商鋪的經營權。隨後,小余帶領小露前往商鋪出租人李某處。李某表示商鋪系村集體物業,其通過承租方式獲得使用權後進行轉租,現其與村社的租賃期已屆滿,如小露欲頂手商鋪可再與村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後租給小露,但如無法與村社續簽商鋪租賃合同則無法繼續經營。

2018年12月5日,小露向李某支付了租金、水電費、手續費等共計16977元,由於李某與村社的租賃合同期滿,故小露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只能按原已屆滿的期限進行約定,即為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同日,小露向小余支付轉讓款14.8萬元。

但令小露沒想到的是,2018年12月7日,小露被告知該商鋪要進行拆除。李某遂將小露交納的款項扣除實際租金、水電費後退回14850元。小露隨即與小余溝通,要求其解除合同、退回轉讓費,但未獲得同意。小露無奈之下只好起訴到法院。

白雲法院審理後認為,小余向小露轉讓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以及商鋪裝修等有形資產,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向小露披露資產真實情況,小露亦負有謹慎審查、檢驗資產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雙方約定的情形。然而,商鋪在小露接收後即被通知要拆除,小露無法獲得商鋪的經營權或客戶資源等無形資產,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同時,小露在得知商鋪需拆除後即聯繫小余,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現小露要求解除關於商鋪資產的買賣關係及返還所支付對價,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應當返還的對價,鑑於小露向小余支付了轉讓款14.8萬元,向出租人李某支付了16977元。租金屬小露使用商鋪後應支付的款項,由出租人李某收取,系小露與李某基於租賃合同關係而產生的款項;轉讓手續費由李某收取,系小露基於轉讓關係而支出的款項,屬小露的損失;商鋪無法使用後,小露收到退回押金1萬元,因小露並未支付押金對價,屬於小余轉讓予小露的資產之一,小露已獲得該部分資產損失的補償,故小露的實際損失為144177元(148000元+1177元+5000元-10000元)。

法院認為,小露未盡謹慎義務審查商鋪是否屬於合法合規的建築,且其明知原租賃合同已屆滿,且出租人李某與村社的合同亦已到期的情況下,仍按原租賃合同條款簽訂租賃合同,導致損失的產生,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同樣存在過錯,應負部分損失。而商鋪無法使用的原因在於建築物違規,小余未如實披露商鋪建築情況,且小露未實際使用商鋪,酌定小余承擔損失的80%,退還11.5萬元,小露自行承擔20%的損失。

法官提醒

通過受讓方式獲得建築物使用權進行經營的,應對經營行為合法性及建築物所有權、使用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法合規經營才是獲得財富的正確途徑,切莫貪圖小利“走捷徑”,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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