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交了16萬,租下商鋪2天后要被拆,轉讓費還能退嗎?

裝修 建築 法律 佳木斯檢察 2019-06-08

店鋪轉讓!!!

【微普法】交了16萬,租下商鋪2天后要被拆,轉讓費還能退嗎?

財富寶鼎、地鐵鋪旺,

人流密集、即買即賺。

【微普法】交了16萬,租下商鋪2天后要被拆,轉讓費還能退嗎?

經營狀況不錯,你心動了嗎?

可廣州一女子剛花了16萬租下商鋪,

沒過幾天卻被告知要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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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底,小露經過某地鐵站口,見一臨街商鋪欲轉讓,覺得該商鋪周邊人流密集,經營狀況不錯,且已辦理了營業執照,遂與商鋪經營者小余達成口頭轉讓協議,約定轉讓費為16萬元,整體受讓商鋪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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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小余帶領小露前往商鋪出租人李某處。李某表示商鋪系村集體物業,其通過承租方式獲得使用權後進行轉租,現其與村社的租賃期已屆滿,如小露欲頂手商鋪可再與村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後租給小露,但如無法與村社續簽商鋪租賃合同則無法繼續經營。

小露考慮到商鋪的位置後,認為李某能夠續約的機會比較大,最後還是決定入手。

2018年12月5日,小露向李某支付了租金、水電費、手續費等共計16977元,由於李某與村社的租賃合同期滿,故小露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只能按原已屆滿的期限進行約定,即為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同日,小露向小余支付轉讓款14.8萬元。

12月7日,小露準備重新裝修商鋪時,卻被告知該商鋪不符合該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需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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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城管部門在該商鋪粘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村社亦召開會議告知出租人李某商鋪需被拆除。李某遂將小露交納的款項扣除實際租金、水電費後退回14850元。

小露隨即與小余溝通,要求其解除合同、退回轉讓費,但未獲得同意。小露無奈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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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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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是否解除。小余向小露轉讓經營權、客戶資源等無形資產以及商鋪裝修、設施等有形資產,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向小露披露資產的真實情況,小露亦負有謹慎審查、檢驗資產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雙方約定的情形。

商鋪在小露接收後即被通知且拆除,小露根本無法獲得商鋪的經營權或客戶資源等無形資產,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同時,小露在得知商鋪需拆除後即聯繫小余,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現小露要求解除關於商鋪資產的買賣關係及返還所支付對價,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於應當返還的對價。小露向小余支付了轉讓款14.8萬元,向出租人李某支付了16977元。租金屬小露使用商鋪後應支付的款項,由出租人李某收取,系小露與李某基於租賃合同關係而產生的款項;轉讓手續費由李某收取,系小露基於轉讓關係而支出的款項,屬小露的損失;商鋪無法使用後,小露收到退回押金1萬元,因小露並未支付押金對價,屬於小余轉讓予小露的資產之一,小露已獲得該部分資產損失的補償,故小露的實際損失為144177元(148000元+1177元+5000元-10000元)。

➣關於過錯責任分配。小露明知商鋪位於道路中央,卻未盡謹慎義務審查商鋪是否屬於合法合規的建築;其明知原租賃合同已屆滿,且出租人李某與村社的合同亦已到期的情況下,仍按原租賃合同條款簽訂租賃合同,放任經營風險的發生,導致損失的產生,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同樣存在過錯,應自負部分損失。

商鋪無法使用的原因在於建築物違規,小余未如實披露商鋪建築情況的過錯程度明顯高於小露的過錯程度,且小露未實際使用商鋪,從公平合理角度出發,酌定小余承擔損失的80%,退還11.5萬元,小露自行承擔20%的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小露與小余間關於該商鋪資產轉讓關係,小余退還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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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通過受讓方式獲得建築物使用權進行經營的,應對經營行為合法性及建築物所有權、使用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近年法院審理的多起經營權轉讓糾紛案件中,由於受讓人疏於對建築物所有權、使用權合法性進行審查,如受讓未經消防驗收的建築物從事飲食行業經營、受讓宅基地房屋從事出租、轉賣等,最終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法繼續履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合法合規經營才是獲得財富的正確途徑,切莫貪圖小利“走捷徑”,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來源:邢臺開發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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