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這些建築行業營增改政策你必須要知道!

自建築業推行“營改增”以來,稅務總局就建築業徵稅範圍、稅額計算、抵扣範圍、稅收減免等涉稅事項,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築業稅收政策逐漸清晰。通過前期調研和稅企座談,針對企業比較關心的建築業老項目、免徵增值稅、跨區域經營、預付款和簡易計稅等涉稅事項,北京市國稅局歸類整理了相關關鍵條款,助力納稅人深入瞭解建築業“營改增”稅收政策,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財務人員,這些建築行業營增改政策你必須要知道!

(一)建築工程老項目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財務人員,這些建築行業營增改政策你必須要知道!

(二)免徵增值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規定: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是指: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3號)第一條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不屬於在境內提供建築服務。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一條規定: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財務人員,這些建築行業營增改政策你必須要知道!

(三)跨區域經營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

我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範圍內跨區提供建築服務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北京市以外納稅人在本市提供築服務預繳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

北京市以外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範圍內提供建築服務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統一由北京市西城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入庫。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區國家稅務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四)預收款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五)簡易計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可選簡易計稅方式的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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