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為逃處罰再飲酒 最終被認定醉駕'

江陰 法律 江蘇 白酒 藥酒 刑法 啤酒 最江陰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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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掩蓋酒後肇事之實,當著警察的面再次飲酒,企圖影響偵查,許某想以此方式逃避處罰,卻最終被認定為醉駕。6月21日,經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拘役二個月零十天,並處罰金3000元。

2018年9月17日中午,結束工作的許某回到住處,喝了一兩多白酒休息。之後,他到朋友家中參加生日宴,又喝了二兩多藥酒。飯局結束,眾人相約去附近的KTV玩,許某又一瓶多啤酒下肚。在獨自駕車回家途中,許某開車一頭撞上了護欄。因擔心酒駕被查,他沒有報警,而是立即駕車離開了現場。

民警接到群眾報警,通過調取事故現場周邊監控,快速鎖定了肇事車輛駕駛員許某。面對民警的查問,許某承認了駕車撞護欄後又逃逸的事實,但強調“事發前未飲酒,事發後回到家中喝了酒”。民警察覺出異樣,詢問“喝的什麼酒、拿什麼工具喝的”等細節。許某心虛,當著民警的面竟然再次飲酒,以為這樣做便能掩蓋事發前喝酒的事實。根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駕。隨後,公安機關對許某進行了抽血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61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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