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檢察機關成功支持起訴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案'

江蘇 儀徵 法律 經濟 檢察日報 揚州 民法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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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檢察機關成功支持起訴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案

“我願意接受法庭調解,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近日,經江蘇省揚州儀徵市檢察院支持起訴的郭某甲向其母彭某追索撫養費一案已“塵埃落定”,被告彭某當庭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協議內容。

郭某甲,男,一名7歲小學生,系被告彭某與郭某乙婚後所生。2017年3月6日,彭某、郭某乙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郭某甲撫養權歸男方郭某乙。所以,郭某甲一直由其父郭某乙撫養,其母彭某無需支付撫養費。但是,2018年12月,郭某乙因涉嫌犯罪被抓,郭某甲開始由祖母張某代養,並寄居他人家中。

“祖母張某無經濟來源,無法支撐郭某甲的日常生活、學習等開銷,曾多次試圖向彭某索要生活費,均遭拒絕。”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祖孫二人完全依靠親戚鄰居接濟,生活陷入了困境。”

為了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儀徵市檢察院第一時間受理郭某甲與彭某追索撫養費糾紛案,啟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序,對郭某甲的家庭、生活狀況及其母彭某的經濟收入等情況展開全面調查,並圍繞支持起訴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調查中發現,郭某甲父母在離婚時已約定夫妻全部財產歸郭某乙所有,並承擔一切撫養責任。此種情況下,要求彭某承擔相應的撫養責任是否於法有據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查找了相關法律依據,並就該起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和深入研究,精心制定支持起訴方案,認真撰寫支持起訴意見書。”承辦檢察官說。

據介紹,江蘇省高級法院在《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變化,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確有增加等正當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關規定,可以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今年6月10日,儀徵市檢察院根據婚姻法中“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等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訴意見,最終得到法院的全部採納,並當庭進行調解。

經調解,郭某甲與彭某就撫養費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彭某自今年6月起,每月28日前給付郭某甲生活費500元,郭某甲所需教育費、醫療費憑正式票據由彭某承擔一半,直至郭某甲年滿十八週歲且能獨立生活時止。

來源:(檢察日報 楊揚 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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