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iphone出故障,一送修氣炸!商家被判賠三倍

珠海的李先生(化名)在某電子產品專營店購買了一臺全新iphone6s手機。

手機購買後不到一年就發生故障,李先生將手機送至蘋果授權售後中心維修。

但經蘋果授權售後中心檢測得知,李先生購買的全新手機竟然屬於官換機,而蘋果官換機從售後換機之日就開始計算保修期,因該手機保修期已過期,不在保修範圍之內。

李先生一氣之下投訴至珠海市消委會,因雙方分歧過大無法調解,李先生便將該專營店訴至香洲法院,要求店家退還購物款4588元並作三倍賠償。

庭審中,李先生認為,專賣店將官換機按照原封機進行銷售,且未明確告知,屬於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而該專營店辯稱,自己是蘋果公司授權的零售商,涉案產品的來源合法,不存在欺詐行為,專營店也是在李先生處理售後問題後通過聯繫廠家才得知涉案手機是官換機。

“官換機”是手機行業的俗稱:

客戶購買手機7天或15天內,手機出現故障是可享受換新機的,商家會先在庫存中拿一臺新手機給客戶,再將故障手機送廠保修,蘋果廠家售後會另外還回一部新手機給商家,這部新手機就稱為官換機。

商家對官換機是不做標識的,蘋果公司對商家與消費者的政策是一樣的,只看手機的激活日期判斷是否提供保修服務。

另外李先生的售後服務權益沒有受到影響,專營店承諾按照優於“三包規定”的解決方案為李先生提供售後保修服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與專賣店已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

李先生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專營店是專業的手機銷售商,其應當知道通過IMEI碼查詢iphone信息來確定是否官換機,卻不對李先生作出說明,隱瞞商品的真實情況,將官換機按全新原封機進行銷售。

因此,法院認定,專營店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判令專營店退還購機款4588元,同時按照購買價格三倍賠償損失13764元;李先生將所購手機退換給該專營店。

法官釋法

承辦法官強調,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經營者對於商品的信息處於完全不對等的狀態,經營者往往故意不告知商品存在的真實情況,導致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維權難度大。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因此,廣大消費者面對商品欺詐行為時,應有基本的維權意識,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經營者,更應誠信、守法經營,否則面臨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陳治家 通訊員 楊崢、張夢穎、林碧娜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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