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出彩禮自殺!彩禮給多少合適呢?

婚姻 法律 情感 社會 靈壽普法 2018-12-12

來源:找法網

在很多地方,女方嫁給男方家裡之前需要男方給予一定的彩禮,但是由於現在不同的地方習俗不一樣,每個家庭的情況不一樣,對於彩禮的要求也不一樣,最近一個男的因為拿不出彩禮而自殺,那麼關於彩禮給多少合適呢,下面就由找法網給大家介紹一下。

11月28日警方接到王先生的報警電話稱,他在和兒子通電話時覺得兒子不太對勁,有自殺傾向。由於家裡人只知道小王在市區一家餐飲店打工,不知道具體住址,只好求助警方。民警瞭解到,小王有一個感情不錯的女朋友,最近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可是女方提出的10萬元彩禮將他難住了。小王父親說,兒子幾天前就開始為彩禮的事茶飯不思,他們只是沒想到兒子竟然走到了極端竟然喝農藥自殺,幸好及時洗胃沒出什麼大問題。那麼關於結婚給多少彩禮合適呢?

 結婚彩禮給多少合適

結婚為什麼彩禮給多給少只是一種形式,不能因為它的多少來衡量新人之間的感情。彩禮的多少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因為每個地方的習俗都不一樣,每個家庭的經濟情況等很多也不一樣。因此不要把彩禮錢看成是一種賺錢工具。

如今,在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結婚彩禮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現在的準新郎除了要購買菸酒、肉等價值上萬元的物品外,還要再送上幾萬元的禮金。因此,在辦理婚事的過程中,對於結婚的彩禮錢不要看得太重,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可攀比。

拿不出彩禮自殺!彩禮給多少合適呢?

彩禮在什麼情況下需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從上我們可以知道,對於不同地方的結婚彩禮沒有明確的規定,結婚本來就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情,雙方應該友好協商,而不要一味的攀比,根據男方的情況量力而行這樣才能幸福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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