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喪偶式育兒20年,丈夫欲離婚,法院判他賠償妻子15萬!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信息時報 2018-12-12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寧宇)夫妻分居20多年,丈夫也未盡到對子女的責任,之後主動提出離婚。記者12月10日從花都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決這對夫妻離婚,但男方應補償女方15萬元。

子女稱父親如陌生人

據瞭解,畢某(男)與朱某(女)於1990年結婚,婚後兩年內生育一兒一女,現畢某以雙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而朱某同意離婚,但要求畢某補償子女成長等各項費用。

法院審理查明,畢某與朱某在兒子出生後便分居,畢某離家,子女跟隨朱某生活,家庭各項費用基本均由朱某負擔。訴訟中,畢某和朱某的女兒表示,在其記憶裡從無父親的陪伴,從未體會到父愛,從未收到過父親支付的撫養費,僅在奶奶過世時見過父親;兒子表示其對父親畢某如陌生人一般,從未叫過爸爸,回來次數寥寥可數,也從未收到過父親支付的撫養費,從小是母親、姐姐拉扯長大,父親對其而言僅是一個概念。

關於離婚。畢某、朱某雖自願登記結婚,並生育子女,但雙方已分居二十餘年之久,二人缺乏溝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法院判決男方補償女方15萬

法院認為,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包含金錢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時間、精力的付出,且時間、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錢所能替代或衡量的。畢某自其兒子出生後不久便離家,常年生活在外,即便如其所述外出務工並每年支付2000-3000元給朱某,但結合本地生活消費支出水平及涉案家庭的客觀情況,該費用顯然不足以保證正常家庭生活所需;另畢某陳述其每年定期回家探望四五次,但卻對其子女的受教育情況不甚清楚,可見其對子女亦是缺乏足夠的關愛。

現子女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該二人均表示其在成長過程中未曾感受過父愛,對生父畢某的感情均十分淡薄,而對生母朱某感情深厚。這些足以說明,畢某對於家庭、子女,不僅在金錢上付出微薄,在時間、精力上更是幾乎沒有付出,顯然未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朱某多年來獨自撫育兩個子女,付出了巨大的艱辛,對家庭所盡義務較多,而畢某不但未盡丈夫的責任,而且未盡父親的責任。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雖畢某、朱某並未約定財產各自所有,但因畢某離家多年,二人分居兩地,雙方財產並無交集,實際已為各自所有,故朱某主張畢某對其進行經濟補償,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結合近二十餘年本地的生活消費標準、畢某的離家時間、朱某所領取的畢某村中分紅及軍人退伍補助、畢某和朱某子女所需撫育的年限等情況,酌定畢某補償朱某15萬元。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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