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她對丈夫隱藏了兩套房,結果……

婚姻 法律 社會 玉林新聞網 2017-03-26

玉林新聞網-玉林日報訊(記者 黃劍紅 通訊員 李永健)兩套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離婚時被女方隱瞞。男方後來發現,遂將前妻告到法院。面對前夫的指控,前妻不得不承認了自己隱瞞的事實。近日,玉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兩套房子進行了分割。

丈夫服刑期間妻子起訴離婚

樑某和黃某(女)於2003年相識相戀,2004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養了一個女兒。婚後,兩人由於婚前瞭解不夠,感情基礎薄弱,並且性格各異,經常發生爭吵。2008年,樑某因犯招搖撞騙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丈夫犯罪入獄,妻子黃某對這段婚姻更加心灰意冷了。2013年5月,兩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黃某以夫妻雙方沒有感情為由,到玉州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孩子跟隨樑某,但由黃某撫養至樑某出獄;位於興業縣縣城的一處房產歸黃某所有。對此,樑某沒有任何異議。

離婚後發現前妻隱藏兩套房

2015年5月,樑某刑滿釋放。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偶然得知,在自己服刑期間且和黃某還沒有離婚時,黃某購置了另外兩處房產。依照法律的規定,這兩處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樑某這才知道,原來黃某在離婚時,對他隱藏了夫妻共同財產。

樑某遂向玉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這兩處房產進行分割。

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財產

玉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房產是在雙方尚處於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庭審時,被告黃某也承認了上述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近日,玉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房產進行了分割。

法官說法:財產是在原、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雖然原告之前犯錯入獄,但也不能否定其對財產的共有,因此在分割時一定要依法依規處理,不能故意隱藏。

原標題:離婚時,她對丈夫隱藏了兩套房 最終法院對這兩套房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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