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會寧縣 黑社會 刑法 法律 甘肅鼎立信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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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在白銀市中級人民人民法院一樓多媒體審判庭,對被告人牟業旭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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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在白銀市中級人民人民法院一樓多媒體審判庭,對被告人牟業旭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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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在白銀市中級人民人民法院一樓多媒體審判庭,對被告人牟業旭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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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在白銀市中級人民人民法院一樓多媒體審判庭,對被告人牟業旭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會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以被告人牟業旭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趙彥旭、張皓彥、丁志鵬、李建、王輝、鍾立軍、焦龍、李高鵬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狄春偉、徐崇淵、陳靖朝、董亮、王軍、楊志剛、劉明金、左見明、樑伊娜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犯罪組織,在接受了被告人張恩東、任志紅、劉卓文、陳小松、王槐寶、焦元雋、哲紅成、周啟濱、邵斌的委託後,糾集被告人楊志雄、楊桓禎、楊淇、劉子剛、王瑞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詐騙、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牟業旭等32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會寧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合議庭,及時向各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為10名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合議庭於7月23日,召集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就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鑑定人出庭、證據展示等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了情況,聽取了意見。會寧縣人民檢察院派出5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31名被告人及31名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其中1名被告人因病中止審理。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等60餘人旁聽庭審。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律程序進行庭審。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向被告人牟業旭等31人逐一作了法庭訊問,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所舉證據作了當庭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牟業旭等31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始終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有關規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庭審持續了二天。經合議庭合議,宣佈休庭,擇日定期公開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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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在白銀市中級人民人民法院一樓多媒體審判庭,對被告人牟業旭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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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會寧縣首例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依法公開審理

會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以被告人牟業旭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趙彥旭、張皓彥、丁志鵬、李建、王輝、鍾立軍、焦龍、李高鵬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狄春偉、徐崇淵、陳靖朝、董亮、王軍、楊志剛、劉明金、左見明、樑伊娜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犯罪組織,在接受了被告人張恩東、任志紅、劉卓文、陳小松、王槐寶、焦元雋、哲紅成、周啟濱、邵斌的委託後,糾集被告人楊志雄、楊桓禎、楊淇、劉子剛、王瑞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詐騙、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牟業旭等32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會寧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合議庭,及時向各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為10名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合議庭於7月23日,召集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就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鑑定人出庭、證據展示等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了情況,聽取了意見。會寧縣人民檢察院派出5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31名被告人及31名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其中1名被告人因病中止審理。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等60餘人旁聽庭審。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律程序進行庭審。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向被告人牟業旭等31人逐一作了法庭訊問,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所舉證據作了當庭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牟業旭等31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始終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有關規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庭審持續了二天。經合議庭合議,宣佈休庭,擇日定期公開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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