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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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張正波聯合朋友開設製毒公司,夥同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等人,生產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賬60萬美元左右,堪稱漢版“絕命毒師”。

最終被海關查獲包裹時摸出製毒窩點,團伙成員先後被抓獲。張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在武漢中院受審。

法庭上,張正波等4人對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公司實為化工技術研究而非製毒。2017年3月,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對於法院的判決,張正波與其親屬並不服,他們認為,案件中證據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的產品顏色、重量、性狀均不一致,如取樣2.294克,鑑定重量2.62克”;取樣1.876克,送檢重量為2.13克,即多次出現送檢質量大於取樣質量的荒謬情況。並且鑑定報告裡面並沒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最終,他們選擇上訴,而湖北省高院也於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從“喪屍藥”到中國版“絕命毒師”

49歲的張正波出生於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凱門化學”),專門研發、生產、定製各種醫藥用途、工業用途的化學中間體。他們培訓工人生產製造,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公司成立之初,由張正波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並根據客戶需求及管制制式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產品,採用編號的方式為產品進行退補,並編制生產工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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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張正波聯合朋友開設製毒公司,夥同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等人,生產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賬60萬美元左右,堪稱漢版“絕命毒師”。

最終被海關查獲包裹時摸出製毒窩點,團伙成員先後被抓獲。張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在武漢中院受審。

法庭上,張正波等4人對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公司實為化工技術研究而非製毒。2017年3月,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對於法院的判決,張正波與其親屬並不服,他們認為,案件中證據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的產品顏色、重量、性狀均不一致,如取樣2.294克,鑑定重量2.62克”;取樣1.876克,送檢重量為2.13克,即多次出現送檢質量大於取樣質量的荒謬情況。並且鑑定報告裡面並沒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最終,他們選擇上訴,而湖北省高院也於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從“喪屍藥”到中國版“絕命毒師”

49歲的張正波出生於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凱門化學”),專門研發、生產、定製各種醫藥用途、工業用途的化學中間體。他們培訓工人生產製造,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公司成立之初,由張正波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並根據客戶需求及管制制式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產品,採用編號的方式為產品進行退補,並編制生產工藝流程。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其主要生產及銷售的產品為3,4-氟甲卡西酮(公司稱為4號),生產中所需的製毒化學品均通過向私人非法購買等非正常渠道獲得。為逃避海關追查,向境外發貨採取偽冒品名方式矇混過關。

2014年該公司生產的主打產品4號以及5號、13號、20號、45號等產品,被我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但由於利潤巨大,張正波、楊某等人在未獲得精神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該產品的非法生產銷售。

公司法人代表楊某主要負責產品銷售訂單和客戶聯絡,副教授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採購原料、包裝發貨及會計工作,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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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張正波聯合朋友開設製毒公司,夥同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等人,生產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賬60萬美元左右,堪稱漢版“絕命毒師”。

最終被海關查獲包裹時摸出製毒窩點,團伙成員先後被抓獲。張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在武漢中院受審。

法庭上,張正波等4人對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公司實為化工技術研究而非製毒。2017年3月,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對於法院的判決,張正波與其親屬並不服,他們認為,案件中證據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的產品顏色、重量、性狀均不一致,如取樣2.294克,鑑定重量2.62克”;取樣1.876克,送檢重量為2.13克,即多次出現送檢質量大於取樣質量的荒謬情況。並且鑑定報告裡面並沒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最終,他們選擇上訴,而湖北省高院也於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從“喪屍藥”到中國版“絕命毒師”

49歲的張正波出生於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凱門化學”),專門研發、生產、定製各種醫藥用途、工業用途的化學中間體。他們培訓工人生產製造,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公司成立之初,由張正波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並根據客戶需求及管制制式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產品,採用編號的方式為產品進行退補,並編制生產工藝流程。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其主要生產及銷售的產品為3,4-氟甲卡西酮(公司稱為4號),生產中所需的製毒化學品均通過向私人非法購買等非正常渠道獲得。為逃避海關追查,向境外發貨採取偽冒品名方式矇混過關。

2014年該公司生產的主打產品4號以及5號、13號、20號、45號等產品,被我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但由於利潤巨大,張正波、楊某等人在未獲得精神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該產品的非法生產銷售。

公司法人代表楊某主要負責產品銷售訂單和客戶聯絡,副教授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採購原料、包裝發貨及會計工作,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張正波編寫的《有機化學習題詳解》。圖片來自網絡


2015年6月17日,武漢海關及警方從凱門化學的工廠內查獲了一批可製毒設備,甲苯、乙醚、鹽酸等易製毒化學品,以及大量粉末狀、晶體狀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張正波及凱門化學法定代表人楊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張正波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是通過央視的《共同關注》節目。當時,他剃了光頭,戴著黑框眼鏡,穿著藍色馬甲,講述自己如何走上了“製毒路”。節目播出後,張正波多了一個代號——研發、製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國版“絕命毒師”。

“第三代毒品又被稱為策劃藥、實驗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質(下稱‘新精活’)。”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藥理學博士劉明說,2013年,聯合國禁毒署在《世界毒品報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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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張正波聯合朋友開設製毒公司,夥同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等人,生產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賬60萬美元左右,堪稱漢版“絕命毒師”。

最終被海關查獲包裹時摸出製毒窩點,團伙成員先後被抓獲。張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在武漢中院受審。

法庭上,張正波等4人對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公司實為化工技術研究而非製毒。2017年3月,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對於法院的判決,張正波與其親屬並不服,他們認為,案件中證據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的產品顏色、重量、性狀均不一致,如取樣2.294克,鑑定重量2.62克”;取樣1.876克,送檢重量為2.13克,即多次出現送檢質量大於取樣質量的荒謬情況。並且鑑定報告裡面並沒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最終,他們選擇上訴,而湖北省高院也於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從“喪屍藥”到中國版“絕命毒師”

49歲的張正波出生於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凱門化學”),專門研發、生產、定製各種醫藥用途、工業用途的化學中間體。他們培訓工人生產製造,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公司成立之初,由張正波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並根據客戶需求及管制制式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產品,採用編號的方式為產品進行退補,並編制生產工藝流程。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其主要生產及銷售的產品為3,4-氟甲卡西酮(公司稱為4號),生產中所需的製毒化學品均通過向私人非法購買等非正常渠道獲得。為逃避海關追查,向境外發貨採取偽冒品名方式矇混過關。

2014年該公司生產的主打產品4號以及5號、13號、20號、45號等產品,被我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但由於利潤巨大,張正波、楊某等人在未獲得精神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該產品的非法生產銷售。

公司法人代表楊某主要負責產品銷售訂單和客戶聯絡,副教授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採購原料、包裝發貨及會計工作,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張正波編寫的《有機化學習題詳解》。圖片來自網絡


2015年6月17日,武漢海關及警方從凱門化學的工廠內查獲了一批可製毒設備,甲苯、乙醚、鹽酸等易製毒化學品,以及大量粉末狀、晶體狀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張正波及凱門化學法定代表人楊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張正波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是通過央視的《共同關注》節目。當時,他剃了光頭,戴著黑框眼鏡,穿著藍色馬甲,講述自己如何走上了“製毒路”。節目播出後,張正波多了一個代號——研發、製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國版“絕命毒師”。

“第三代毒品又被稱為策劃藥、實驗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質(下稱‘新精活’)。”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藥理學博士劉明說,2013年,聯合國禁毒署在《世界毒品報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2015年7月5日,央視《共同關注》裡的張正波,這是他第一次走進公眾視野。網絡視頻截圖

劉明最早注意到這類案件是2011年。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當年11月,河南省安陽市禁毒支隊接到舉報稱,湯陰縣有人非法研製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警方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崔某夫婦自2009年開始販售甲卡西酮,因為不敢把錢存進銀行,平時就躺在8000萬元現金上睡覺。

彼時,新精活在中國還是一個新鮮事物。“我記得2014年,我在網上查閱山西某製藥廠涉嫌製造新精活的案例時,那種物質都沒有中文名,只有一串英文。”劉明說,直到2015年,那種物質才被命名為“4-氟甲卡西酮”,並被列入公安部、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制定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據瞭解,“4-氟甲卡西酮”是一種致幻性很強的新型精神毒品,可引起幻覺、鼻出血、噁心、嘔吐和血液循環問題,出現皮疹、焦慮、偏執狂,瞳孔散大,甚至死亡,俗稱“喪屍藥”。

與海洛因、冰毒等傳統毒品相比,新精活的分子結構很容易被改變,只要添加一個小小的基團,就能成為一種新的毒品類似物,效果不變甚至更強。正是因此,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異常迅猛。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統計,2009年至2017年間,全球共有100餘個國家和地區報告發現了新精活,種類多達803種。

在中國,新精活引發過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性事件。

2012年6月,《法醫學雜誌》刊發了一篇上海、蘇州兩地法醫合寫的論文,講述了一起男子吸食甲卡西酮後殺人並啃食其內臟,後因內臟卡住喉部窒息死亡的事故。這一案件後經媒體廣泛報道,甲卡西酮也被稱為“喪屍藥”。

爭議“國家規定”

2017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毒品及製毒物品認定標準學術研討會”。律師朱明勇說,與會專家提到了一個問題: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這關係到被列管的物質,究竟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朱明勇說,參會的專家們都說知道這個問題,但此前沒人公開提出質疑。

依據刑法第357條,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種傳統毒品,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朱明勇認為,這裡的“國家規定”,特指刑法第96條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換句話說,由公安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原國家衛計委等制定的列管目錄,不符合刑法對“國家規定”的定義,所以不能作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毒品的依據。

“尤其是2015年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和附表《增補目錄》,問題相對更大。”包涵解釋,因為2005年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麻精藥品目錄由食藥監部門、公安部、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而《增補目錄》的制定單位除了上述三部門外,還加入了國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來,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問題,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對於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定罪處罰。“在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等級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公安部等部委出臺的是部門規章。在刑事審判中適用部門規章,進行定罪量刑,顯然有問題。”朱明勇說。

包涵對此的理解是,相關部門對新精活越級列管是出於專業職能的考慮。目前,類似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比如國家網信辦定義什麼是網絡詐騙,公安部決定槍支標準,國家林業局制定鳥類保護目錄。包涵說,如果按照上述邏輯,這些情況都超過了法律授權的範圍。

如何定罪量刑

劉心雨(化名)曾是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年左右,已從體制內離職的他受朋友之託,想要打聽一種新精活在量刑方面與傳統毒品的折算標準。劉心雨說,這個東西不會公開,“但一般法官判案時心裡會有數”。

在包涵看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都沒有針對某一類新精活物質的量刑標準。法官要想判案、律師要想辯護,只能藉助大量散見於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乃至法院內部文件的條文加以實現。

比如2016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毒品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芬太尼等12種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標準。比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125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克以上的美沙酮、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其他毒品數量大”定罪量刑。

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增補目錄》中還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質,《毒品案件司法解釋》並未提及,更沒有可以對應的量刑折算標準文件,濮陽案中的α-PVP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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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張正波聯合朋友開設製毒公司,夥同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等人,生產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賬60萬美元左右,堪稱漢版“絕命毒師”。

最終被海關查獲包裹時摸出製毒窩點,團伙成員先後被抓獲。張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在武漢中院受審。

法庭上,張正波等4人對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公司實為化工技術研究而非製毒。2017年3月,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對於法院的判決,張正波與其親屬並不服,他們認為,案件中證據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的產品顏色、重量、性狀均不一致,如取樣2.294克,鑑定重量2.62克”;取樣1.876克,送檢重量為2.13克,即多次出現送檢質量大於取樣質量的荒謬情況。並且鑑定報告裡面並沒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最終,他們選擇上訴,而湖北省高院也於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從“喪屍藥”到中國版“絕命毒師”

49歲的張正波出生於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凱門化學”),專門研發、生產、定製各種醫藥用途、工業用途的化學中間體。他們培訓工人生產製造,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公司成立之初,由張正波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並根據客戶需求及管制制式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產品,採用編號的方式為產品進行退補,並編制生產工藝流程。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其主要生產及銷售的產品為3,4-氟甲卡西酮(公司稱為4號),生產中所需的製毒化學品均通過向私人非法購買等非正常渠道獲得。為逃避海關追查,向境外發貨採取偽冒品名方式矇混過關。

2014年該公司生產的主打產品4號以及5號、13號、20號、45號等產品,被我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但由於利潤巨大,張正波、楊某等人在未獲得精神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該產品的非法生產銷售。

公司法人代表楊某主要負責產品銷售訂單和客戶聯絡,副教授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採購原料、包裝發貨及會計工作,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張正波編寫的《有機化學習題詳解》。圖片來自網絡


2015年6月17日,武漢海關及警方從凱門化學的工廠內查獲了一批可製毒設備,甲苯、乙醚、鹽酸等易製毒化學品,以及大量粉末狀、晶體狀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張正波及凱門化學法定代表人楊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張正波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是通過央視的《共同關注》節目。當時,他剃了光頭,戴著黑框眼鏡,穿著藍色馬甲,講述自己如何走上了“製毒路”。節目播出後,張正波多了一個代號——研發、製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國版“絕命毒師”。

“第三代毒品又被稱為策劃藥、實驗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質(下稱‘新精活’)。”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藥理學博士劉明說,2013年,聯合國禁毒署在《世界毒品報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2015年7月5日,央視《共同關注》裡的張正波,這是他第一次走進公眾視野。網絡視頻截圖

劉明最早注意到這類案件是2011年。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當年11月,河南省安陽市禁毒支隊接到舉報稱,湯陰縣有人非法研製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警方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崔某夫婦自2009年開始販售甲卡西酮,因為不敢把錢存進銀行,平時就躺在8000萬元現金上睡覺。

彼時,新精活在中國還是一個新鮮事物。“我記得2014年,我在網上查閱山西某製藥廠涉嫌製造新精活的案例時,那種物質都沒有中文名,只有一串英文。”劉明說,直到2015年,那種物質才被命名為“4-氟甲卡西酮”,並被列入公安部、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制定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據瞭解,“4-氟甲卡西酮”是一種致幻性很強的新型精神毒品,可引起幻覺、鼻出血、噁心、嘔吐和血液循環問題,出現皮疹、焦慮、偏執狂,瞳孔散大,甚至死亡,俗稱“喪屍藥”。

與海洛因、冰毒等傳統毒品相比,新精活的分子結構很容易被改變,只要添加一個小小的基團,就能成為一種新的毒品類似物,效果不變甚至更強。正是因此,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異常迅猛。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統計,2009年至2017年間,全球共有100餘個國家和地區報告發現了新精活,種類多達803種。

在中國,新精活引發過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性事件。

2012年6月,《法醫學雜誌》刊發了一篇上海、蘇州兩地法醫合寫的論文,講述了一起男子吸食甲卡西酮後殺人並啃食其內臟,後因內臟卡住喉部窒息死亡的事故。這一案件後經媒體廣泛報道,甲卡西酮也被稱為“喪屍藥”。

爭議“國家規定”

2017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毒品及製毒物品認定標準學術研討會”。律師朱明勇說,與會專家提到了一個問題: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這關係到被列管的物質,究竟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朱明勇說,參會的專家們都說知道這個問題,但此前沒人公開提出質疑。

依據刑法第357條,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種傳統毒品,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朱明勇認為,這裡的“國家規定”,特指刑法第96條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換句話說,由公安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原國家衛計委等制定的列管目錄,不符合刑法對“國家規定”的定義,所以不能作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毒品的依據。

“尤其是2015年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和附表《增補目錄》,問題相對更大。”包涵解釋,因為2005年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麻精藥品目錄由食藥監部門、公安部、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而《增補目錄》的制定單位除了上述三部門外,還加入了國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來,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問題,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對於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定罪處罰。“在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等級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公安部等部委出臺的是部門規章。在刑事審判中適用部門規章,進行定罪量刑,顯然有問題。”朱明勇說。

包涵對此的理解是,相關部門對新精活越級列管是出於專業職能的考慮。目前,類似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比如國家網信辦定義什麼是網絡詐騙,公安部決定槍支標準,國家林業局制定鳥類保護目錄。包涵說,如果按照上述邏輯,這些情況都超過了法律授權的範圍。

如何定罪量刑

劉心雨(化名)曾是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年左右,已從體制內離職的他受朋友之託,想要打聽一種新精活在量刑方面與傳統毒品的折算標準。劉心雨說,這個東西不會公開,“但一般法官判案時心裡會有數”。

在包涵看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都沒有針對某一類新精活物質的量刑標準。法官要想判案、律師要想辯護,只能藉助大量散見於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乃至法院內部文件的條文加以實現。

比如2016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毒品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芬太尼等12種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標準。比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125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克以上的美沙酮、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其他毒品數量大”定罪量刑。

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增補目錄》中還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質,《毒品案件司法解釋》並未提及,更沒有可以對應的量刑折算標準文件,濮陽案中的α-PVP便是其中之一。

中國版“絕命毒師”高校化學院副教授開公司製毒 獲刑15年


羈押張正波的看守所。受訪者供圖


據律師湯建彬介紹,2016年6月,國務院禁毒委辦公室印發過《104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湯建彬說,這份文件沒有向社會公開,只作為內部文件印發給了各級禁毒委和司法機關。

2016年,湯建彬在江蘇代理孫某走私、販賣“4-氯甲卡西酮”(4-CMC)案期間,在法院閱卷時發現了這份折算表。“許多律師也都是通過這種方式接觸到它的,”湯建彬說。

在法庭上,湯建彬曾針對折算表提出質疑。首先,孫某等人的犯案時間為2016年3月,早於折算表的印發時間,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應適用。其次,折算表不對外公開,會影響公民對相關行為的刑罰預測,“比如我的當事人,就不知道按折算標準量刑了。”

湯建彬認為,相較於傳統毒品,新精活案件有從輕處罰的趨勢。

2018年6月,最高法院、江蘇高院曾將湯建彬代理的孫某案定為新精活類案件的典型案例。該案中,孫某走私、販賣了16公斤“4-氯甲卡西酮”,按照折算表的標準,應折算為2.2公斤冰毒。“在一些案子裡,2.2公斤冰毒足夠判死刑了。”刑辯律師張雨說,但2017年10月,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孫某有期徒刑15年。

江蘇高院在案例評析中寫道:“綜合考慮該新型毒品的濫用範圍小、列管時間短、孫某具有坦白情節等因素……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原則。”

“現在毒品犯罪的形勢非常嚴峻,判死刑的不少。”一名刑辯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但今年5月19日,在一次關於毒品犯罪的講座中,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新精活的毒品犯罪尚未判處過死刑。

朱明勇認為,這種差異源於新精活具有藥品、毒品雙重屬性。除非檢方能夠證明被告人制販的新精活被用作毒品,否則法院裁判時都會比較慎重。“如果這個東西事實上沒用作毒品,但你把人殺了,以後怎麼辦呢?”

針對此問題,2015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管制麻精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處罰;但如果是出於醫療目的非法販賣上述麻精藥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所以問題的關鍵是要查清涉案麻精藥品的具體流向和用途,之後才能定性它到底是不是毒品。”朱明勇說,比如張正波案,海關截獲的運送涉案麻精藥品的包裹上,收件地址為德國某化工集團的辦公樓,因此他有理由推斷“4號”只是一種化學中間體,用於工業用途或科研用途。

“在第三代毒品案件中,張正波案是社會影響最大的一個。”一名刑辯律師說,去年年底,這名律師代理的一例新精活案件一審期間,公訴人就表示自己專程去過武漢,向“張正波案”的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取經。

在朱明勇看來,張正波案的結果可能影響接下來的許多新精活案件。重審中,張正波雖獲改判,但其家屬仍然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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