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排汙許可申請與核發15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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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固廢網訊:為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1033-2019)的編制思路、主要內容和重點難點,相關技術專家對該標準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規範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本規範適用於開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性活動的排汙單位,主要包括國民經濟類別“N772環境治理業”中“7723 固體廢物治理”和“7724 危險廢物治理”行業類別。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中:

①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 18484)的焚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危險廢物焚燒》;

②執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GB 30485)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水泥工業》(HJ 847);

③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生活垃圾焚燒》;

④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及其他無機化學工業專項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無機化學工業》;

⑤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石化工業》(HJ 853);

⑥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鍋爐》(HJ 953);

⑦廢礦物油加工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⑧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汙染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執行。

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提煉金屬的排汙單位,屬於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不適用於本標準。

問:企業自行配套建設的固廢/危廢處置設施如何領證?

答: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建固廢/危廢利用處置設施的,其主行業技術規範明確規定固體廢物相關內容的,按照行業技術規範要求執行,不要求根據本標準申領許可證。

問:實施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有哪些?

答:根據即將發佈的《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納入本標準適用範圍的經營性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理、處置(不含焚燒發電),經營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不含焚燒發電),均實施重點管理。

問:如何識別主要排放口?

答: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中,採用熔融技術、熱脫附技術處置危險廢物的廢氣排放口,以及鉻渣幹法解毒對應的廢氣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許可主要汙染物的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問: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執行的標準如何確定?

答:排汙許可證是針對具體排放口按執行的排放標準許可排放濃度。本標準分別給出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排汙單位的廢氣、廢水執行標準。對於因有適用的具體行業標準等而不適用所列出標準的,可參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覆確定汙染因子應執行的標準。地方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問:如何確定廢氣、廢水汙染物控制因子?

答: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因處理的廢物成分和性質不確定,本標準僅寫明需控制的常規指標,其他汙染控制因子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審核意見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固體廢物特性,從執行的排放標準中選取。

問:總量控制文件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答:總量控制指標文件具體形式包括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汙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環評批覆時的總量控制指標(取得的總量指標函,而非環評及環評批覆文件)、現有排汙許可證中載明的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等地方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排汙許可證申領企業以一定形式確認的總量控制指標。

問:自行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答:各工藝單元執行的排放標準和汙染控制標準中有明確規定的汙染物控制項目及監測頻次的,根據標準要求確定最低監測頻次;標準中無明確要求的,根據《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確定。排汙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於2015年1月1日(含)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審核意見的排汙單位,還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及其審批、審核意見完善自行監測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汙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問:哪些汙染物項目需安裝自動監測?

答:廢氣方面:熔融廢氣排放口、熱脫附廢氣排放口需要安裝自動監測,檢測項目包括煙塵(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鉻渣幹法解毒單元的破碎、篩分、烘乾、輸送、進料、球磨廢氣排放口需要安裝自動監測,監測項目包括顆粒物、鉻及其化合物。

廢水方面:醫療廢物處置排汙單位的廢水總排口需要安裝自動監測,監測廢水流量。

問:企業同時有自動監測和日常監測數據的,如何計算年度汙染物排放量?

答:核算時段內的汙染物實際排放量首先採用實測法核算。排汙許可證中要求採用自動監測的汙染物,應採用符合監測規範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核算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未要求採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汙染物,按照優先順序依次選取有效的自動監測數據、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核算。要求採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汙染物而未採用的,或未按照相關規範文件等要求進行手工監測(無有效監測數據)的,採用產汙係數法核算汙染物實際排放量。若同一時段的手工監測數據與執法監測數據不一致,以執法監測數據為準。

問:臺賬記錄有哪些要求?

答: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排汙單位環境管理,真實反映排汙單位日常生產運營狀況及汙染治理情況,是排汙單位證明其按照排汙許可證要求進行環境管理和汙染物排放的主要依據。本標準針對基本信息、接收固體廢物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分別規定了記錄內容,未做出格式要求。

問:排汙單位提交執行報告有哪些要求?

答: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均實施重點管理,應提交年度執行報告和季度執行報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汙單位提交月度執行報告,並在排汙許可證中明確。

問:限期治理未完成的企業如何發放排汙許可證?

答:在排汙許可證中需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時限,在發放排汙許可證後直至整改完成前,整改內容涉及的工藝和設備須停產整改。

問:非甲烷總烴給出的廢氣治理可行技術為“吸附+燃燒/催化氧化等”,僅採用吸附或催化氧化是否算是可行技術?

答:根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活性炭吸附適用於低濃度、大風量廢氣,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於惡臭異味氣體治理,對於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屬於低效技術。對於危廢暫存倉庫等高濃度有機廢氣,宜採用吸附+燃燒/催化氧化等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

問:排汙單位基本信息填報有哪些圖件要求?

答:排汙單位需要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廠區總平面佈置圖、雨水和汙水管網平面佈置圖。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和危險廢物填埋場還應提供地下水監測井佈置圖(標明井深參數)、防滲層結構圖,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需進行封場或已經封場的排汙單位應提供封場結構圖,該類圖件僅在申報的時候上傳供核發機關審核,最終不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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