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上下級企業聯合環境違法,背後有何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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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上下級企業聯合環境違法,背後有何利益博弈?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董瑞強 新一輪首批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風暴已經結束。從8月9日到29日,在這短短20天時間內,生態環境部接連通報了16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央企下屬企業。

經濟觀察報記者梳理髮現,在16起案例中,涉及市縣級監管缺失、治汙整改不力的地方政府就多達14個,違法排汙企業達數十個,其中有4家中央企業下屬企業環境違法問題十分突出,比如中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柱化工)等。

8月21日,天柱化工有關負責人對經濟觀察報表示,中國化工集團專項整改督察小組四個調查組正在公司進行現場調查,大概需要一週左右時間,目前尚未形成最後結論。

為何央企下屬企業會有如此嚴重的環境違法問題?其背後有哪些利益博弈?究竟應如何解決?

在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看來,個別中央企業下屬企業往往會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放縱自身行為,降低環保要求。

李錦告訴經濟觀察報,在央企上級企業直接參與下屬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並不多見。

利益博弈

一家央企下屬環境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對經濟觀察報表示,在如此巨大的環保督察壓力下,一些央企下屬企業還屢發環境違法問題,最主要的是其背後經濟利益與違法成本之間的差異,企業仍抱僥倖心理。

經濟觀察報瞭解到,化工廠生產工藝較為複雜,產品線及危化品種類多,包括基礎化學品、石油加工、農用化學品、化工裝備等多個領域,汙染物種類繁多,治理工序繁雜。如果環保技術、設備及管理達不到要求,就很容易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汙染。

中國化工集團對經濟觀察報迴應稱,專項整改督察小組赴現場瞭解情況、實地查看後,中國化工決定安排天柱公司即日起實施有序停產,對照問題迅速採取行動,做出徹底整改,確保整改到位,並要求“未經整改驗收合格,不得繼續生產”。

8月28日至29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多次致電天柱化工,但該企業辦公室負責人都以尚未有調查結論拒絕接受任何採訪,對於企業整改進展情況,該負責人更是避而不談。該負責人建議記者聯繫上級公司,但記者多次致電河北辛集化工,截至發稿,也未得到有關天柱化工停產整改方面的任何回覆。

8月29日,經濟觀察報記者隨即致電天柱縣政府,該縣政府辦有關負責人稱,縣裡已對此事開會研究,正在處理,此前就對天柱化工進行過處罰。但對於為何屢次處罰未果,天柱化工仍敢頂風違法生產等問題,該負責人隻字不願提及,均以相關領導不在為由拒絕接受進一步採訪。

李錦認為,央企下屬企業出現這種違法現象,地方政府部門有很大責任。他對經濟觀察報分析,這些存在嚴重汙染問題的央企下屬企業很可能與地方政府形成了某種“同盟”的狀態,地方環保執法部門並沒有真正發揮監管職能。

“其背後必然有經濟利益的博弈,主要考量的因素應該還是保證稅收和經濟增長,這是地方尤其是到基層縣鄉一級財政的重要支撐。長期以來,它們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忽視了生態環境保護效益,監管執法不力。”李錦告訴經濟觀察報。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員程會強認為,天柱化工公司渣場等問題在2017年首輪中央環保督察就發現並列入貴州省督察整改方案,2018年生態環境部抽查又公開通報,2018年“回頭看”又敷衍應付,這次再次發現整改不力,說明問題根源在於整治主體責任缺失。

程會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在天柱化工公司問題上,地方政府對處罰情況未跟蹤落實,監管不力。而天柱化工公司作為中化集團的四級單位,其上級單位理應承擔整改治理責任,說明責任傳導機制缺失。

經濟觀察報記者從中國化工集團獲悉,中國化工集團主要負責人表態稱,要完善集團內部生態環保責任傳導機制,加大對下屬二級公司、三級及以下公司生態環保問題的監管。對敷衍應對、虛假整改、涉及環境違法問題的相關責任人,立即開展調查,一經查明,將依法依規嚴肅問責追責。

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下稱《規定》)。這是中辦、國辦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全面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工作進行規定。環保督察正走向縱深,第二輪督察既查生態環境違法違規問題,又查違規決策者和監管不力者;既查不作為、慢作為,又查亂作為和濫作為。

李錦認為,地方各級部門應多管齊下,央企上級公司應健全評價標準,增加生態環保在企業經營及評價考核體系中權重,要將生態環境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獎懲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地方監管部門必須擺正姿態,加強執法力度,有錯必究。企業自身要轉變觀念,以損害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是不可持續的,在生態環境保護上,一定要算大賬、算長遠賬。

程會強對經濟觀察報表示,此案例說明環境督察不僅是中央之事,中央、地方,政府、企業人人有責,要形成聯管共治制約機制,重在督導落實整改,切斷區域利益鏈條,打破地方保護殼體,才能真正達到環保督察的本質目的。

上下級企業聯合違法

在此前被通報的4起央企下屬企業環境違法案例中,天柱化工的問題一直較為突出。

該企業位於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2003年由中國化工集團所屬河北辛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河北辛集化工”)投資建設。在此次督察通報中,河北辛集化工被批“環境法律意識淡薄,直接參與下屬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

據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人員介紹,2014年至2016年,天柱化工在上級公司河北辛集化工安排下,違法建設無除塵設施的旋轉烘乾窯和屬於政策淘汰類生產設施的一段式煤氣發生爐。現場監測數據顯示,兩座旋轉烘乾窯窯頭排放口顆粒物均超標,其中一期烘乾窯窯頭排放口顆粒物濃度高達6400毫克/立方米,超標212倍。

經濟觀察報獲悉,天柱化工先後建成2條碳酸鋇生產線及配套渣庫,每年產生危廢鋇渣約8萬噸,二期渣場佔地面積約30畝,庫容80萬立方米,現已使用約50.5萬立方米,庫存渣量約70萬噸。

其實,早在2017年8月,首輪中央環保督察指出天柱化工二期渣場無水平防滲、管理粗放。督察人員深入檢查後發現,天柱化工渣場未按要求設置隔離及防滲防雨措施,廢渣與外環境直接接觸,造成環境汙染;渣場管理混亂,鋇渣未經任何處置或檢測,直送渣場填埋。督察組採樣監測顯示,被填埋的鋇渣浸出液鋇及其化合物平均濃度高達2000毫克/升,超過入場填埋標準12倍。

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通報天柱化工問題後,中國化工新材料既未要求下屬企業加強整改,也未對下屬企業整改情況開展檢查和督辦,僅要求上報材料了事。在2017年和2018年兩個年度考核中,中央環保督察指出的突出問題均未納入中國化工新材料對下屬企業的考核評價範疇。

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副組長劉華在與中國化工集團的一次座談會上說,中國化工集團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彙報、考核制度,倒逼下屬企業履行生態環保主體責任。同時要改進工藝,從根本上減少汙染物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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