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藍山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汙染環境案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28日訊(通訊員 晏斐斤黃長鶴)6月27日上午,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汙染環境案。

經審理查明,2010年以來,被告人劉某輝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租用藍山縣太平圩鎮上奎村某地開辦選礦廠,進行硫鐵礦的洗選,利用滲井滲坑將重金屬廢水直接排放在選礦廠附近,造成周邊土壤與水環境汙染。經藍山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對該廠排放的廢水及周邊土壤取樣,監測報告顯示該選礦廠車間外排水、沉澱池外排水鉛、鎘、砷超過國家排放標準3倍以上。另查明,2011年4月7日被告人劉某輝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嘉禾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其中羈押期為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劉某輝被嘉禾縣公安局抓獲,2011年4月7日被嘉禾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輝在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開辦選礦廠,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井滲坑將重金屬廢水直接排放在選礦廠附近,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經構成環境汙染罪。被告人劉某輝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表示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藍山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輝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被告人劉某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撤銷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2011)嘉刑初字第163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劉某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

[責編:歐陽翔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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