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問答(2)

環境保護稅問答(2)

7、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該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稅目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8、工業噪聲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一般按從高原則和合並原則徵收。具體如下: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二處及二處以上噪聲超標,則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稅額。

2、一個單位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徵收。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徵收。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徵收應納稅額。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級聲效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9、對於第二類水汙染物,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是否全面徵收?

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都有機物汙染參數。所謂化學需氧量(COD,Chemical Oxygen Demand),是指以化學方法測量水樣中需要被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所謂生物需氧量(BOD,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微生物分解一定體積水中的某些可被氧化物質,特別是有機物質,所消耗的溶解氧的數量。廢水、廢水處理廠出水和受汙染的水中,能被強氧化劑氧化的物質(一般為有機物)的氧當量。所謂總有機碳,是指水體中溶解性和懸浮性有機物含碳的總量。

第二類水汙染物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只徵收一項。

10、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11、環境保護稅的汙染當量數如何計算?

答: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以該汙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而每種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該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12、對排放口應稅大氣汙染物如何徵稅?

答: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汙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汙染物和其他類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汙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汙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汙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汙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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