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變賣夫妻共有房屋 妻子起訴主張買賣無效'

法律 婚姻 天津司法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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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張某系夫妻關係,涉案房屋是在2013年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拆遷所得,產權人登記在丈夫李某名下。2016年3月,李某與買受人林某某及中介公司達成三方協議,將涉案房屋以125.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林某某,協議約定在林某某辦理完畢貸款手續五日內,三方共同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6年4月,雙方在中介機構的陪同下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2016年6月買受人林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產權,並通過銀行監管的方式支付了相應的付款,林某某居住至今。

2016年5月和2017年3月,李某之妻張某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妻子張某認為,丈夫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涉案房屋變賣,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且主張丈夫李某和房屋買受人有惡意串通、低價銷售的嫌疑,遂將丈夫李某和買受人林某某一併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涉訴房屋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涉訴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在丈夫李某一人名下。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買受人林某某依據物權登記與涉訴房屋的權利人李某進行房屋交易,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出售涉訴房屋,且雙方的房屋交易經中介公司的居間參與,並通過合法途徑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還採取資金監管的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因此林某某依法取得涉訴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成為涉訴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時,原告張某並未提供在涉訴房屋交易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等法定無效的情形。因此,張某主張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後,張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僅以其丈夫李某出售房屋未經得其同意,屬無權處分為由,主張訴爭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張某主張其夫與買受人系惡意串通,需有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上訴人張某主張訴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欠缺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因此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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