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還不上
用土地抵債可否?
抵押協議是否有效?
帶著問題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
近日,蒙自法院草壩法庭
審結了一件以地抵債的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
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還不上
用土地抵債可否?
抵押協議是否有效?
帶著問題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
近日,蒙自法院草壩法庭
審結了一件以地抵債的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
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案情簡介
該案的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多年的朋友
關係很鐵
鐵到啥程度呢
2009年聽說李某某急需用錢
當時也並無閒錢的楊某某
以自己的名義向農村信用社貸款5萬元
借給李某某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還不上
用土地抵債可否?
抵押協議是否有效?
帶著問題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
近日,蒙自法院草壩法庭
審結了一件以地抵債的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
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案情簡介
該案的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多年的朋友
關係很鐵
鐵到啥程度呢
2009年聽說李某某急需用錢
當時也並無閒錢的楊某某
以自己的名義向農村信用社貸款5萬元
借給李某某
後來
楊某某都把銀行貸款還清了
連本帶息有84357.3元
李某某也沒能把當初的借款還上
後二人約定
李某某用自己的1.3畝承包地
抵償欠款
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土地抵債協議
協議是簽好了
但在辦理土地轉讓過程中
手續遲遲落實不了
楊某某不幹了
一紙訴狀將李某某告到法院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還不上
用土地抵債可否?
抵押協議是否有效?
帶著問題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
近日,蒙自法院草壩法庭
審結了一件以地抵債的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
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案情簡介
該案的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多年的朋友
關係很鐵
鐵到啥程度呢
2009年聽說李某某急需用錢
當時也並無閒錢的楊某某
以自己的名義向農村信用社貸款5萬元
借給李某某
後來
楊某某都把銀行貸款還清了
連本帶息有84357.3元
李某某也沒能把當初的借款還上
後二人約定
李某某用自己的1.3畝承包地
抵償欠款
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土地抵債協議
協議是簽好了
但在辦理土地轉讓過程中
手續遲遲落實不了
楊某某不幹了
一紙訴狀將李某某告到法院
庭審過程中
李某某表示很委屈
表示自己並非賴賬
協議也簽了
只是手續沒辦完
楊某某就來要錢
應屬於言而無信
到這裡
小編想對李某某說
你沒有Get到點好嗎
點根本不在這裡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還不上
用土地抵債可否?
抵押協議是否有效?
帶著問題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
近日,蒙自法院草壩法庭
審結了一件以地抵債的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
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案情簡介
該案的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多年的朋友
關係很鐵
鐵到啥程度呢
2009年聽說李某某急需用錢
當時也並無閒錢的楊某某
以自己的名義向農村信用社貸款5萬元
借給李某某
後來
楊某某都把銀行貸款還清了
連本帶息有84357.3元
李某某也沒能把當初的借款還上
後二人約定
李某某用自己的1.3畝承包地
抵償欠款
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土地抵債協議
協議是簽好了
但在辦理土地轉讓過程中
手續遲遲落實不了
楊某某不幹了
一紙訴狀將李某某告到法院
庭審過程中
李某某表示很委屈
表示自己並非賴賬
協議也簽了
只是手續沒辦完
楊某某就來要錢
應屬於言而無信
到這裡
小編想對李某某說
你沒有Get到點好嗎
點根本不在這裡
法院判決
蒙自法院草壩法庭審理後認為
根據最高院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的規定: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
應當認定無效
當認定無效
認定無效
定無效
無效
效
最終
法院判決
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楊某某
借款本金79357.30元及利息
(扣除已還本金5000元)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還不上
用土地抵債可否?
抵押協議是否有效?
帶著問題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
近日,蒙自法院草壩法庭
審結了一件以地抵債的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
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案情簡介
該案的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多年的朋友
關係很鐵
鐵到啥程度呢
2009年聽說李某某急需用錢
當時也並無閒錢的楊某某
以自己的名義向農村信用社貸款5萬元
借給李某某
後來
楊某某都把銀行貸款還清了
連本帶息有84357.3元
李某某也沒能把當初的借款還上
後二人約定
李某某用自己的1.3畝承包地
抵償欠款
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土地抵債協議
協議是簽好了
但在辦理土地轉讓過程中
手續遲遲落實不了
楊某某不幹了
一紙訴狀將李某某告到法院
庭審過程中
李某某表示很委屈
表示自己並非賴賬
協議也簽了
只是手續沒辦完
楊某某就來要錢
應屬於言而無信
到這裡
小編想對李某某說
你沒有Get到點好嗎
點根本不在這裡
法院判決
蒙自法院草壩法庭審理後認為
根據最高院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的規定: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
應當認定無效
當認定無效
認定無效
定無效
無效
效
最終
法院判決
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楊某某
借款本金79357.30元及利息
(扣除已還本金5000元)
雖然當前國家政策鼓勵土地流轉,以地抵債不能與之相提並論。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許多農民對此並不瞭解,然而農村一些基層組織也不清楚,為此類活動大開綠燈,給一此糾紛埋下隱患。
從最高院的解釋來看,本案當事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償債務的行為,構成事實上的“流質契約”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來源: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總編/孔令勇 值班編輯/徐良 排版/任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