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發佈5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陝西高院發佈5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非法獵捕、殺害朱䴉;非法採伐、毀壞紅豆杉樹苗;傾倒建築棄渣、向水源地保護區排放生活汙水……對任何一個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法院的態度都是——零容忍。

在第48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省高院發佈了五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通過依法懲處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行為以及對環境資源監管失職的監督,有效威懾潛在的汙染行為人和資源破壞者,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環境修復改善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一)非法獵捕、殺害朱䴉獲刑,依法嚴懲犯罪維護生態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小斌慫恿馮育羊打鳥,二人不聽村民勸阻,用彈弓將一隻白鳥擊落至地面,後馮育羊再次用彈弓擊打後用衣服包裹白鳥,將其抱上車輛。後馮育羊發現白鳥帶有腳環,且有編碼,懼怕被查,將白鳥扔棄到耀州區路邊河道內。該白鳥隨後經耀州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工作人員救治無效死亡。經鑑定,該死亡白鳥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死亡原因是人為擊傷,頸部與前胸外傷嚴重,左翼斷裂,失血過多。

裁判結果:

耀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馮育羊、郝小斌故意用彈弓擊打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使朱䴉受傷後,不予積極救助反而將其棄放在路邊,最終致該朱䴉死亡,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一、被告人馮育羊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郝小斌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千元。二、被告人馮育羊作案工具彈弓一把予以沒收。二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經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刑罰是環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資源問題,運用刑罰手段懲治和防範環境資源案件,加大環境資源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是維護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朱䴉是數量稀少的珍禽,是世界上已知現存數量最少的鳥類之一,是我國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具有較高的生態生物學價值、社會價值和人文價值。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分別判處二被告十年、八年有期徒刑,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基本價值取向,突出了環境法益的獨立地位,充分發揮了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具有深刻警示教育意義。

(二)王志盆非法採伐、毀壞紅豆杉樹苗,依法懲處警醒群眾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王志盆在未取得特種林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鎮安縣回龍鎮宏豐村七組(小地名水井溝)採挖疑似紅豆杉樹苗五株,在運往家途中被鎮安縣漁洞峽公安檢查站查獲。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機關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王志盆採挖的涉案株苗系紅豆杉科,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

裁判結果:

鎮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盆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的情況下,非法採伐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五株,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據此判處被告人王志盆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王志盆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採挖紅豆杉的目的是移栽,主觀惡性不大,採挖紅豆杉樹苗較小,亦未死亡,且被告人認罪認罰,社區矯正機關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判處被告人王志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破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紅豆杉是世界公認的珍稀瀕危物種,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引發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受經濟利益驅動。近年來紅豆杉備受市場追捧,身價不菲,大多數犯罪就是因為其價值,受利益驅動而導致的犯罪。二是群眾法律意識淡薄。此類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數為農民,文化程度較低,甚至不知道此類植物屬國家保護植物,不知道該行為應承擔怎樣的後果,抱有僥倖心理,把盜伐紅豆杉作為一條致富的捷徑。通過對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能夠讓群眾認識到此類案件的嚴重性,同時通過重點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採伐紅豆杉的嚴重後果,增強對採伐紅豆杉犯罪違法性的廣泛認識。

(三)小電鍍作坊主違法排汙,承擔刑事、民事賠償雙重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範鋒、王磊租賃西安市蓮湖區團結西路賀家村6-018號民房共同經營電鍍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汙水處理設施且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直接將酸洗、電鍍廢水排入自建PVC管道,後匯入西安市政排水管網,部分廢水溢出水槽,對周圍土壤造成汙染。2017年7月4日,西安市環保局蓮湖分局對該作坊予以查封並對排汙口廢水進行取樣。經檢測,範鋒、王磊生產作坊所排廢水中所含的鋅超標109倍,總鉻超標17.9倍,六價鉻超標68.5倍。

2018年4月13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範鋒、王磊在進行電鍍加工生產過程中,向下水道排放的廢水中鋅、總鉻、六價鉻等汙染物的含量分別已達到《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最高超標倍數的109倍、17.9倍和68.5倍,造成了環境汙染,後果嚴重,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二被告人如實供述,主動繳納賠償金,符合實行社區矯正的條件。據此,以被告人範鋒、王磊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範鋒、王磊向下水道排放含有汙染物的廢水,造成該電鍍作坊周圍的土壤被汙染,對被汙染土壤修復處置的費用,依法應予賠償。二被告生產過程中遺留的電鍍廢液和電鍍槽屬於液態廢物和固體廢物,對上述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亦應由二被告依法承擔。據此,判決被告範鋒、王磊賠償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蓮湖分局代為處置現場遺留危險廢物費用人民幣30760元;賠償土壤環境汙染修復費用人民幣45000元。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小作坊、小工廠由於資金投入有限、生產工藝落後和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等原因,廢水、廢氣、廢渣等生產廢棄物處置難以達到環保要求,直排、偷排等違法排放問題突出,已成為破壞生態環境的重要汙染源之一,對上述行為依法予以監管規制已顯得刻不容緩。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的公益訴訟案件類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開闢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司法職能、依法保護生態文明的新渠道。本案既是一起對小作坊生產經營者嚴重汙染環境行為依法予以刑事懲處的典型案例,也是陝西省首例一併判處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的審理,既通過刑罰手段依法懲處了小作坊生產經營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有效震懾了潛在的小作坊、小工廠等汙染環境行為人,又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依法判決汙染環境責任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並實際執行到位,有效落實了生態環境修復要求,充分體現了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懲治教育原則和環境資源民事審判的救濟修復原則,實現了環境資源案件刑事、民事領域的協同審判,對類似案件的辦理具有示範意義。

(四)白河縣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職責 應為不為被判違法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7年間,白河縣防洪保安工程等“三項工程”在修建下河便道及圍堰時,需要大量棄渣用於工程基礎鋪墊,該項目的施工單位遂向被告白河縣水利局口頭提出申請,請求同意將“三項工程”產生的渣土以及社會棄渣,集中傾倒於白河縣漢江沿線。後大量建築垃圾及工程渣土被傾倒在該河段,在達到需求的鋪墊方量後,施工方無力阻止社會車輛繼續傾倒建築棄渣,請求被告介入封堵。在此期間傾倒的多餘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被棄置在漢江河道堆積。經陝西安康金州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傾倒工程渣土及建築垃圾的河道長度為1552米,堆積的工程渣土及建築垃圾平均寬度約為46米,平均厚度為2.1米,總方量為149923.2立方米。白河縣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2月7日向被告白河縣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後白河縣人民檢察院派員於2018年3月27日、4月27日、5月16日三次到現場查看,事發段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並未清理。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遂於2018年7月30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8年8月29日,經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被告白河縣水利局及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現場勘查,事發地段的漢江河道經被告清理整治,已恢復原狀。

裁判結果: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白河縣水利局在案件審理期間,對堆放在事發段的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進行了全面清理,遭受破壞的河道原貌已經恢復。但被告白河縣水利局於2012年12月7日收到《檢察建議書》,在兩個月並未履行法定職責,直至2018年7月9日才向涉案的三個項目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8月1日才將堆放在漢江河道的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清理完畢,明顯已經超過了履行法定職責的兩個月期限。因此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確認被告不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違法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確認被告白河縣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國家設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旨在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本案涉事的企業和個人將大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漢江河道,既危害漢江河道的行洪安全,又危害漢江的水質安全。安康市各區縣歷年頻遭水害,且是南水北調、引漢濟渭工程重要水源地,擔負著“一江清水送北京、送西安”的重要政治任務。被告白河縣水利局作為河道管理機構,負有維護河道、水質安全的職責,本應對堆放在河道的汙染物及時加以清理,但其怠於履職造成環境問題。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期間,會同檢察機關積極督促被告對事發段堆放的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進行清理,全面修復了被破壞的河道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得以實現。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確認被告白河縣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後依法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該案的審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綏德縣環境保護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被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綏德縣環保局因五里店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在排查時發現,綏德火車站直接將生活汙水排放到五里店水源保護區,對水源造成汙染,遂於次日作出《綏德縣環境保護局關於綏德縣火車站向水源地保護區排放生活汙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 責令綏德火車站立即採取停止向水源保護區排放汙水,並進行整改。此後綏德縣環保局向該縣政府報告了這一情況,縣政府就火車站排汙問題與西安鐵路局協商未果。綏德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11日向綏德縣環保局發出限期處理的檢察建議,綏德縣環保局書面回覆稱其對綏德火車站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設置排汙口的行為不具有行政處罰權,且已經依法履行了職責。之後縣政府決定,將綏德縣五里店水源保護區無定河河道上非法設置的排汙口封堵。綏德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火車站非法排汙問題依然存在,環保局並沒有按照檢察建議要求進行處理,於2017年1月3日向綏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綏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綏德縣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被告對綏德縣水源保護區內違反環保規定的行為行使除對排汙口的拆除、罰款權之外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責。對綏德火車站未經環保驗收即運行,運行過程中存在未按環保要求進行汙水處理,汙水排放混亂、利用排洪涵洞排放汙水的違法行為,被告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大環保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環保的行為進行督促整改,對毗鄰水源保護區區域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管,防止擴大造成危及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違法行為出現。但被告怠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故應當確認被告怠於履行法定環保監管職責違法。判決:確認被告綏德縣環境保護局對綏德火車站等單位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汙水行為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宣判後,綏德縣環境保護局不服,提起上訴。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無定河是陝西省第二大河,也是黃河的一級支流,是榆林市重要的水源,也是榆林市飲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及生態用水的主要來源。本案綏德縣環保局雖在作出的《處理決定》中責令綏德火車站停止排汙,卻並未採取嚴格有力措施,及時予以執行,實質上並未達到保護水資源的履職目的。導致違法排汙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使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損害了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後,被告綏德縣環保局提出其已對汙染單位作出了相關的行政處罰,但經審理查明,綏德縣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後,並未積極監督相關單位恢復被汙染的環境,其不完全履職的行為依然構成違法。本案的審理,表明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機關,對於汙染行為不能僅作出處罰,應以實現環境修復作為其完全履職的標準。

西安晚報記者 張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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