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火車站廣場管理問題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菏澤 交通 法律 山東 魯網菏澤新聞中心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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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網8月20日訊(見習記者 張耀升)近日,魯網記者獲悉,為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提升菏澤文明窗口形象,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市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起草了《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獲悉,可通過電子郵箱反饋修改意見。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並在標題註明“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字樣。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菏澤市司法局,地址: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郵編:274020,並請在信封右上角註明“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字樣。意見反饋時間截止到2019年8月20日。

附件:《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周邊區域秩序管理的通告》

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

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

(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提升菏澤文明窗口形象,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市容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以下簡稱區域)是指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其周邊和地下區域,具體範圍為:菏澤火車站站前廣場,南至中山路(包括沿街門市),西至振興路,北至丹陽路立交橋下範圍內的地上和地下區域。

前款區域不包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轄區。

二、設置菏澤火車站客運出租汽車候客專用道。除客運出租汽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佔用客運出租汽車候客專用道;客運出租汽車進入候客專用道必須按進入次序候客;乘客應當按照等候次序搭乘客運出租汽車。

在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客運出租汽車進入候客專用道後方能顯示空車待租標誌,不得在客運出租汽車候客專用道外顯示空車待租標誌、候客、搭載乘客;禁止任何人員在區域內招攬乘客、強拉強運。

三、在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道路、橋樑、地下通道等其他公共場所擺設攤點、堆放物料等行為;車站廣場周邊商戶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擺放物品,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設置廣告牌匾。

四、嚴禁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或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道路客運許可證件非法從事班線客運、包車(旅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經營等行為。

嚴禁客運班線經營者不按規定線路和班次行駛,嚴禁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站外經營,嚴禁旅遊包車客運經營者未持有有效的客運標誌牌、異地經營或不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等違規經營行為。

嚴禁出租汽車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議價、拒客、甩客、故意繞道、未經乘車人同意強行拼客等違規經營行為。

嚴禁公交車輛不按規定的公交站點停靠或上下乘客,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嚴禁利用電動車、殘疾人代步車及不具備客運資質的各類車輛從事非法營運。

對具有以上禁止行為的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在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嚴禁為各類車輛拉客、叫客,或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對妨礙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專職人群”、“黃牛黨”等,構成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內,禁止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駕車逆向行駛;進入區域內接送客人的車輛,應當在交通標識標明的區域即停即走。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啟用交通違法抓拍電子設備,對在區域內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禁令標誌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違法車輛記扣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七、本通告自2019年8月 日起施行。

菏澤市公安局

菏澤市城市管理局

菏澤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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