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下簡稱省政府辦公廳)是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機構,為正廳級,掛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牌子。

第三條 省政府辦公廳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批示的督查督辦;負責辦理省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圍繞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

(三)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

(四)負責省政府會議的組織工作。

(五)負責對省政府各部門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擬辦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六)負責省政府及其辦公廳公文收發、運轉、印製工作,指導全省政府系統的文祕工作。

(七)負責全省政務信息採編和分析,指導協調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工作。

(八)負責省政府政務公開、信息公開、政務服務、政府網站管理、政策解讀、輿情應對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政務公開及政務服務工作;編寫《政府志》《省政府大事記》。

(九)負責協調、督促“放管服”改革工作,對省政府部門進行目標考核。

(十)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指導各市縣政府值班工作。

(十一)負責河南省發展研究獎組織評審等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省級地方誌書、綜合年鑑出版審批等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港澳事務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申請省政府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受省政府委託,代理省政府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承辦省政府決定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

(十五)負責省政府參事選聘、調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河南省大數據管理局,領導河南省接待辦公室、河南省地方史志辦公室、河南省文史研究館、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河南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機關政務的協調督辦、協助廳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督辦需要督辦落實和反饋結果的省政府祕書長、辦公廳主任批示;負責全省政府系統祕書長、辦公室(廳)主任會、辦公廳主任辦公會等機關行政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負責起草辦公廳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等機關綜合性文字材料;負責機關公務接待。

(二)祕書處(保密辦公室)。負責省政府及其辦公廳公文收發、運轉、審核、印製和印章管理,指導、督促檢查全省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化的規劃建設、技術與安全保障;負責省政府及其辦公廳機要、保密、檔案工作;承擔《政府志》和《省政府大事記》編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省級地方誌書、綜合年鑑出版審批等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負責省政府及其辦公廳發文規劃;負責對以省政府及其辦公廳名義出臺文件的政策、格式、文字及合法性、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審核把關和相關解釋等工作;負責省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務的合法性審查。

(四)省政府總值班室。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指導全省政府系統值班工作。

(五)省政府督查室。負責《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督查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督查;負責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省委轉交件和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件以及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查辦;組織開展省政府集中督查和專項督查;組織擬訂省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有關處室的日常督查工作;負責省政府部門的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全國和省人大、政協交省政府的建議、提案的督辦工作。

(六)信息處。負責向國務院報送河南工作信息,負責組織、研究、編髮省政府決策需要的政務信息,負責新聞聯絡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工作。

(七)調研室。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重大社情民意進行調查研究,為省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負責組織重要政策落實情況的評估、調研工作;負責河南省發展研究獎組織評審等有關工作。

(八)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省政府及其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組織省政府重大政策解讀;負責政務輿情監測及報送,協調、指導各地各部門做好處置、迴應工作;負責推進、指導、監督全省政府網站建設發展和政務新媒體工作;負責省政府門戶網站及政務新媒體的綜合管理和信息內容建設。

(九)職能轉變協調處。承擔省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交辦事項;負責協調、督促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地“放管服”改革工作,跟蹤瞭解改革進展情況;組織對深化“放管服”改革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向協調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處。負責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具體組織工作;負責省長、副省長日常工作安排和出席會議、活動的協調聯絡工作;負責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出席的省長辦公會議的組織服務和會議紀要整理工作;承擔省長日常公文運轉和省長交辦事項的催辦工作。負責國務院領導來豫考察活動的保障組織工作。

(十一)二處。負責常務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常務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常務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二)三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三)四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四)五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五)六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六)七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七)八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八)九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十九)港澳事務處。負責統籌協調我省與港澳地區的交流合作;負責國務院港澳辦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我省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央駐港澳機構的聯絡工作;承擔全省因公赴港澳的審核、審批及證件的簽發、管理工作;研究豫港澳互設企業發展情況,負責我省與港澳地區重大交流合作事項的協調工作;承擔全省與港澳地區民間交往的有關審核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豫新聞機構和記者事務;依法維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在豫的合法權益;承擔省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行政複議應訴一處。負責辦理相關省轄市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辦理相關省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省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申請國務院裁決的相關案件代理工作;負責相關省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地方和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彙總和上報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應訴賠償工作綜合情況彙總、有關會議資料的準備等工作。

(二十一)行政複議應訴二處。負責辦理相關省轄市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辦理相關省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省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申請國務院裁決的相關案件代理工作;負責相關省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負責辦理省政府信息公開、外資審批、投訴舉報事項的原級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地方和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省政府決定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省政府民事應訴案件代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駐外機構管理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負責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行政財務處。承擔機關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單位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十四)保衛處。負責機關和重點警衛目標、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聯繫協調到省政府的群眾上訪工作;負責機關綜治和平安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反恐怖、反邪教、反間諜等工作。

(二十五)參事祕書處。負責省政府參事室日常工作,承辦參事的選聘,參事和參事遺屬的服務等。

(二十六)參事業務處。負責參事調研活動的組織安排和日常服務,承辦調研報告、參事建議、情況反映和信息資料的整理編印。

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辦公廳機關行政編制239名(含單列編制35名)。設省政府祕書長1名、副祕書長9名;暫核定省政府辦公廳主任1名,由省政府副祕書長兼任,副主任5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督查專員4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3名。

第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省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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