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惡勢力案件

【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惡勢力案件【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惡勢力案件

省法院6月5日對近期全省法院集中宣判的7起黑惡勢力案件進行公開發布。據介紹,截至2019年6月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件175件1274人,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135件1007人。同時,全省法院加大“打財斷血”力度,對278名被告人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財產刑適用比例為36.1%,其中涉黑案件為71.1%。嚴格掌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全方位、全過程體現依法從嚴懲處。

為有力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全面縱深發展,全省法院始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落實“三項規程”,持續保持對黑惡犯罪的嚴懲高壓態勢。特別是中央掃黑除惡第十九督導組案件評查組進駐省法院以後,對全省法院審理的重點案件進行了評查問詢,有針對性的指出存在問題,省法院對中央督導組指出的問題立即整改,從重從快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提高辦案質效,加快辦案進度,從嚴、從實、從速落實中央督導組的要求,加強案件督辦調度,加快黑惡案件審理進度。

武威涼州區趙某某案是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被告人趙某某自2013年以來先後糾集具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組織、發展了以其為首要分子,以高某某、董某、馬某、田某某等人為骨幹成員,張某某、祁某、郝某某等40餘人參加的黑社會犯罪組織,逞強爭霸、稱霸一方。在該組織發展過程中,為鞏固和擴大勢力,趙某某通過給組織成員免費提供食宿、提供車輛、發放工資、出資擺平糾紛、提供庇護,購買仿真槍支、刀具、棍棒用於犯罪活動等方式,確立了其在團伙中的“老大”地位。2016年以來,該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武威市涼州區多個娛樂會所、酒吧茶屋、網吧、電玩城等場所多次實施持刀搶劫、持械鬥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形成了成員固定、人數較多、層級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經依法審理,被告人趙某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到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產和罰金。

隴南成縣王某某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經常糾集鐔某、安某、鍾某某、武某某等人,在成縣城區及周邊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其中王某某為糾集者,在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鐔某、安某、鍾某某、武某某積極參加,為惡勢力的其他成員。經依法審理,王某某等人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刑罰;

玉門市逯某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2014年以來,逯某先後糾集唐某某、閻某等人為其索要高利貸債務,有組織地採用暴力、威脅、滋擾、糾纏、鬨鬧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等其他手段,向玉門市、瓜州縣、敦煌市等地居民20餘人強立債權、強行索債,橫行霸道,毆打辱罵他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形成了以逯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逯某等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玉門市殷某某案是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在玉門市花海鎮大暢河農業開發區,殷某某以“大暢河汽車站”為依託,糾集殷某某、伍某某、焦某、張某某、白某某、孫某某、張某某、呂某某、李某、趙某、陳某某,柳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攔截、追逐、圍堵、毆打外來玉門市花海鎮大暢河從事務工人員拉運的大巴車車主及司機,駕車追逐、攔截、圍堵外來拉運務工人員車輛,強行索要費用,情節惡劣,以此手段強行收取“站務費、管理費”,逐步形成了以殷某某為首,殷某某、伍某某、焦某、張某某、白某某、孫某某、張某某、呂某某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殷某某、伍某某為發洩不滿情緒,對從事汽車運輸經營者王某經營的客運車輛多次進行攔截,阻礙其正常運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犯罪集團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控制了玉門市花海鎮大暢河農業開發區的客運服務,對外地來大暢河開發區從事客運服務的人員形成心理強制,迫使部分外來大暢河從事客運的人員為了人身安全並避免車輛被攔截,被迫主動向殷某某等人“交錢買平安”。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間,以殷某某為首的犯罪集團以此手段強拿硬要20多萬元。經依法審理,殷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敦煌市王某某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馬某某、張某某、洛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在公共場所因瑣事隨意毆打他人,橫行霸道,五人已形成惡勢力團伙。被告人王某某因瑣事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團伙酒後無事生非,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深夜滋事、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五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某及其團伙多次違法犯罪,應從嚴處理,且其中多人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經依法審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

蘭州市安寧區魏某某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2018年8月,以被告人魏某某為糾集者,以被告人何某某、夏某某為參與者的惡勢力團伙,在一個月內多次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蘭州市安寧區、城關區相約共同實施了多起犯罪,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魏某某等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力,以恐嚇、威脅、暴力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黃河邊公共場所對被害人進行體罰、毆打,在被害人住所處、工作場所圍堵並索要辛苦費,有組織地違法犯罪。經依法審理,魏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榆中縣楊某某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被告人楊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沈某某為達到個人目的,長時間糾集在一起,借維權之名,煽動、組織村民實施多起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等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其通過起草高額補償意願書誘惑、煽動群眾,收取高價律師費裹挾群眾,建立微信群組織群眾,採取堵路、非法聚集、暴力對抗方式阻礙政府重大項目施工,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韓某某使用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打擊刑事犯罪,經依法審理,楊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

【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惡勢力案件

來源:中國甘肅網

審核:縣融媒體中心/文誠勇

編輯:縣融媒體中心/李宏偉 薛婷婷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