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這些知識你一定要知道|【第二十五期】 張某甲等14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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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這些知識你一定要知道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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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這些知識你一定要知道|【第二十五期】 張某甲等14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典型案例)張某甲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張某甲刑滿釋放後,與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等人(三人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鎮開設賭場、放高利貸聚斂錢財。

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張某甲開始進入並逐漸控制長江**水域非法採砂行業,向採砂船收取“保護費”。

為持續牟取非法利益,張某甲先後網羅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實施了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某甲為組織者、領導者,張某乙、張某丙、李某某、蔡某甲為骨幹成員,胡某某、彭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該犯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多人輕微傷、多人財物受損。

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鎮造成重大影響,並對長江**水域採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還對當地長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漁業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

訴訟過程

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涉嫌搶劫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對張某甲(未到案)、張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洪湖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並根據被害人家屬反映,初步認定該案與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正在辦理的一起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關聯,及時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調整下一步偵查方向,並建議公安機關向上級申請將“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轄。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公安廳商請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將李某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轄偵辦。同日,洪湖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張某乙等人涉嫌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向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4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罪向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確認上述兩起案件均與張某甲有關聯,決定併案審查。同時,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時未認定張某乙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某甲尚未到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從已經查明的證據和整體上判斷,張某甲犯罪團伙已經初步顯示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但組織特徵、經濟特徵的證據相對薄弱,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對案件的取證力度。後張某甲被抓獲到案。同時,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將犯罪嫌疑人分所羈押,防止串供。公安機關根據該犯罪團伙成員各自作用及自身特點,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審訊方案,最終證實了張某甲幕後操縱“1104”命案的犯罪事實。此後,洪湖市公安局將張某甲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移送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加強對下指導,先後12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與公安機關共同梳理證據存在的問題。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和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公安機關先後補充證據材料7卷190餘份,特別是補強了證明“組織特徵”“經濟特徵”的證據,查清了張某甲在幕後指使李某某等人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2018年6月28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依法對張某甲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經法庭審理,2019年3月27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指導意義

該案系長江流域非法採砂涉黑命案典型案件,存在著“三多三難”,即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多、涉嫌罪名多、調查取證難、證據固定難、案件定性難等問題。在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要充分運用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優勢,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協調,提升辦案質效。一是多個個案可能會在不同地域管轄辦理,檢察機關要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仔細梳理每一份證據,尋找關聯案件的連接點,及時建議將關聯案件指定同一公安機關管轄。二是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及時併案審查,堅持深挖徹查,通過補充偵查,強化涉黑組織犯罪的整體把握,從多個個案中提煉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整體評價。三是對定性分歧等問題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銜接與配合,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做到證據及時補充完善,問題及時處理到位。

如果您發現黑惡組織,請向公安機關舉報!線索一經查實,公安機關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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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電話 023-63960789、639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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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張某甲刑滿釋放後,與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等人(三人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鎮開設賭場、放高利貸聚斂錢財。

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張某甲開始進入並逐漸控制長江**水域非法採砂行業,向採砂船收取“保護費”。

為持續牟取非法利益,張某甲先後網羅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實施了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某甲為組織者、領導者,張某乙、張某丙、李某某、蔡某甲為骨幹成員,胡某某、彭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該犯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多人輕微傷、多人財物受損。

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鎮造成重大影響,並對長江**水域採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還對當地長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漁業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

訴訟過程

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涉嫌搶劫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對張某甲(未到案)、張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洪湖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並根據被害人家屬反映,初步認定該案與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正在辦理的一起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關聯,及時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調整下一步偵查方向,並建議公安機關向上級申請將“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轄。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公安廳商請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將李某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轄偵辦。同日,洪湖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張某乙等人涉嫌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向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4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罪向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確認上述兩起案件均與張某甲有關聯,決定併案審查。同時,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時未認定張某乙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某甲尚未到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從已經查明的證據和整體上判斷,張某甲犯罪團伙已經初步顯示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但組織特徵、經濟特徵的證據相對薄弱,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對案件的取證力度。後張某甲被抓獲到案。同時,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將犯罪嫌疑人分所羈押,防止串供。公安機關根據該犯罪團伙成員各自作用及自身特點,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審訊方案,最終證實了張某甲幕後操縱“1104”命案的犯罪事實。此後,洪湖市公安局將張某甲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移送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加強對下指導,先後12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與公安機關共同梳理證據存在的問題。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和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公安機關先後補充證據材料7卷190餘份,特別是補強了證明“組織特徵”“經濟特徵”的證據,查清了張某甲在幕後指使李某某等人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2018年6月28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依法對張某甲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經法庭審理,2019年3月27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指導意義

該案系長江流域非法採砂涉黑命案典型案件,存在著“三多三難”,即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多、涉嫌罪名多、調查取證難、證據固定難、案件定性難等問題。在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要充分運用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優勢,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協調,提升辦案質效。一是多個個案可能會在不同地域管轄辦理,檢察機關要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仔細梳理每一份證據,尋找關聯案件的連接點,及時建議將關聯案件指定同一公安機關管轄。二是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及時併案審查,堅持深挖徹查,通過補充偵查,強化涉黑組織犯罪的整體把握,從多個個案中提煉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整體評價。三是對定性分歧等問題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銜接與配合,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做到證據及時補充完善,問題及時處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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