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之 廖湘鄂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案

黑社會 許勇 汨羅市 岳陽 汨羅江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9
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之 廖湘鄂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案

廖湘鄂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故意傷害罪案

基本案情

自1998年以來,汨羅市紅花鄉人蔡雁鳴、廖申權、廖朝暉(均已判刑)等人以地域關係為紐帶糾集被告人廖湘鄂與許勇、羅滔、黃少峰、劉端、許甘、蔡勇、劉猛、劉綿波(均已判刑)等人為在汨羅市區佔據地盤、樹立惡名、斂聚財物而大肆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群眾俗稱“紅花幫”。

2003年,為了壯大“紅花幫”,廖申權、廖朝暉召集廖湘鄂與許勇、許甘、劉端等十餘人在東盛賓館集合,經過商量,安排了廖湘鄂與許勇、許甘、劉綿波、劉端五人到岳陽學習“打流”的經驗。2004年下半年,廖申權、廖朝暉等人組織、策劃“紅花幫”成員二十餘人在汨羅市羅城醫院附近將汨羅鎮惡勢力團伙打敗並一架成名。此後“紅花幫”廣泛吸收團伙成員,劉猛、彪陽、曹新宇、王超雄(均已判刑)等人先後加入了“紅花幫”。該組織成員眾多,組織結構明晰,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其中廖湘鄂為“紅花幫十兄弟”之一,直接聽命於該組織領導者蔡雁鳴、廖申權、廖朝暉,是“紅花幫”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骨幹成員,為積極參加者。

2004年6月17日,羅滔(已判決)為報復他人,糾集了廖湘鄂與劉端、許甘、蔡勇、周湘波等人乘到汨羅市新市鎮黃金街賭場持刀將被害人何豐平、曾志明砍傷,致二人重傷。

200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廖湘鄂與羅滔、劉端、許勇、許甘、黃少峰(均已判刑)等人為報仇,持砍刀、鋼管等凶器追砍羅治國,並在汨羅市勞動南路原航空母艦歌廳前將羅治國砍傷,致羅治國重傷。

裁判結果

2019年1月17日,汨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廖湘鄂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年六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廖湘鄂提出上訴。岳陽中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本案系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是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岳陽兩級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黑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紅花幫”以地域關係為紐帶糾集多人蔘與,在幫內設立了服從老大的安排、聽從老大的指揮;成員之間不準起內訌、要相互團結一致對外;大事要請示,事後要彙報;打架不怕死,要猛,要齊心;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只准講自己的事,不得供出其他成員或其他事等規矩。安排了廖湘鄂等骨幹力量到岳陽學習打流的經驗。通過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放高利貸、插手經濟糾紛、民間糾紛、強攬工程等各類有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其他手段大肆斂聚財物。並使用這種獲取的經濟利益豢養手下,安排食宿,購買車輛、砍刀等作案工具,支付團伙成員打架受傷的醫療費用等。為達到非法控制的目的,通過實施暴力性違法犯罪行為樹立惡名聲,打壓其他黑惡團伙,建立勢力範圍,大肆收取保護費、插手糾紛、在汨羅城區多次公然使用管制刀具作案,擺陣造勢,嚴重擾亂破壞社會秩序,欺壓殘害群眾。

本案的被告人廖湘鄂為汨羅“紅花幫”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該案的組織者、領導者及其他骨幹成員均已被政法機關打擊處理,廖湘鄂潛逃至2018年8月才向公安機關投案

End

文字 | 岳陽中院掃黑辦

編輯 | 李 豔

審核 | 許 輝、 鄧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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