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城固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宋斌、黃峰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黑社會 城固 漢中 李志剛 刑法 陝西法制網 2019-06-15

6月14日上午10時,城固縣人民法院對宋斌、黃峰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公開宣判。

漢中城固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宋斌、黃峰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漢中城固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宋斌、黃峰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與原判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及撤銷原判故意殺人罪緩刑部分後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黃峰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志剛、向勇志、姚忠國、吳鵬、紀永安、馮治軍、向紅國、鄒斌、姚愛麗、周學森、盧偉、廉傑、康林、孫軍慧、高崮、楊攀、劉亮、劉鼎十八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韓振國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被告人宋斌、黃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漢中城固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宋斌、黃峰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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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宋斌為攬取建設領域工程,牟取不法經濟利益,夥同黃峰成立漢中市順晟工程機械運輸有限公司,逐步糾集與其2006年故意殺人案同案犯廉傑、向勇志及社會閒散人員李志剛、馮治軍等人加入公司。後該團伙又以其成員名義註冊了漢中坤兌工程機械運輸有限公司和漢中乾景工程機械運輸有限公司,從事強攬建設領域工程等業務。2017年1月以來,宋斌、黃峰以順晟公司、乾景公司和坤兌公司為依託,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被告人李志剛、向勇智、馮志軍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宋斌、黃峰為組織者、領導者,李志剛、向勇智、姚忠國、紀永安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以宋斌、黃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強攬城固縣八棟樓工程、強迫他人租賃達成交易、滋擾八棟樓棚改拆遷戶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通過借支生活費、發放過節福利費、組織聚餐、聘請律師等方式籠絡人心,對違反組織紀律者執行“家法”,從而實現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制。為維護組織利益,以宋斌、黃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並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破壞公司、企業、個人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城固縣造成嚴重影響。此外,黃峰、鄒斌、姚愛麗個人還分別實施了詐騙、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宋斌、黃峰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要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宋斌、黃峰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李志剛、向勇志、姚忠國等人是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於黎陽、丁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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