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這起案件在濰坊一審宣判!涉“套路貸”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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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導報記者 王偉

公安部掛牌督辦案、濰坊市首起利用“套路貸”等方式詐騙斂財作為經濟支柱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8日上午,濰坊中級人民法院對曹延東等1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虛假訴訟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曹延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明、李峰、於勇等12人19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0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職務侵佔罪或妨害作證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揚、於志強等5人有期徒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6個月或有期徒刑1年2個月或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法院審理查明,自20世紀80年代起,被告人曹延東在社會上即以逞強鬥狠聞名,曾於1989年被勞動教養。此後,曹延東從事鋼材經營等生意,期間結識了律師高明並聘為法律顧問。曹延東在積累了一定財富後,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自2007年以來專門從事高息放貸行業。期間,逐步利用其在社會上的名聲以及財物、工作機會,籠絡或網羅了李峰、於勇、李曉冬等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且於勇、李曉冬等人各有手下人員,在社會上頗具惡名。

2008年初,曹延東在濰坊市奎文區新建業大廈10樓設立了辦公場所,繼續以個人名義發放高利貸,在被告人高明的幫助下,不斷完善犯罪手段,擴大業務範圍,迅速積累財富,其間,又先後吸納和網羅了被告人徐曉龍、武法春、王軍海、董皿、崔新、張永等人,通過有組織地在濰坊市區及周邊縣市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曹延東為組織、領導者,成員人數較多、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內部層級分明,並以雄厚的經濟實力為支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曹延東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投資公司為名聘用副經理、財務、司機等人員,對內實施“公司式”管理模式,組織成員職權職責明確,紀律嚴明。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採用虛假訴訟、仲裁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在借貸過程中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佔有他人財物,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以其個人和組織的威懾性收取借款利息、本金。經審計,僅2011年9月2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該組織共發放高利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7億餘元,收取利息近2億元,截止到案發時尚有近1億元的對外借款,未予收回;同時假借發放高利貸之機,該組織非法佔有他人價值數億元的房產、廠房設備等財物。不足十年間,其資產擴張以百倍計。

同時,曹延東等人利用其非法佔有某商貿城132套房產之機,成立多家公司,自行或者借其操縱的“業主委員會”為名,大肆實施犯罪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為其犯罪組織的發展壯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有力的經濟支撐和穩固據點。在高利放貸過程中,通過簽訂虛高金額的借款協議,誘騙借款人簽訂“陰陽合同”等諸多套路,採用隱瞞借款、還款真相,提起虛假訴訟等手段騙取他人鉅額財物;或者以暴力、恐嚇以及“深夜談話”、變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軟暴力”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採用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等暴力方式追討借款,迫害借款人,殘害無辜群眾,隨意侵犯公民人身權益和財產安全;實施虛假訴訟、妨害作證、妨害公務等犯罪行為。其間,被告人曹延東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56起,致2人輕傷、8人輕微傷,造成了鉅額的經濟損失。

以曹延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立威造勢,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濰坊市區及周邊縣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特別是其採用訴訟詐騙、虛假仲裁等詐騙手段瘋狂斂財,嚴重影響了正常債權債務關係的處理,破壞了金融秩序,損害了司法機關審判、執行權威;導致多家公司或倒閉破產,或退出市場經營,名存實亡;致使多人出於恐懼流落外地,有家難歸,無法正常生活、工作;嚴重擾亂了濰坊市區及周邊縣市房地產業的發展秩序,使得無辜購房者合法權益嚴重受損,引發了多起群體性上訪事件;通過多種手段非法控制某商貿城的經營管理權,嚴重破壞了濰坊火車站周邊商業區域的生產經營環境,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被告人曹延東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曹延東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高明、李峰、於勇、李曉冬、徐曉龍、武法春是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王軍海、董皿、崔新、王國昌、張永、顏斌斌等是一般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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