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車自燃八個月難追償,車主自發維權有用嗎?

豪華車 奔馳 德國汽車 法律 社會 中國之聲 2019-03-15
奔馳車自燃八個月難追償,車主自發維權有用嗎?

之前,中國之聲關注了上海一位奔馳車主因車輛自燃與奔馳協調賠償遲遲未達成一致的新聞。事發已經近八個月過去,至今雙方就賠償問題還是沒能談攏。而車主陸先生梳理髮現,媒體報道過二十多起類似的奔馳車自燃事件,而此後他兩次致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請求調查確認相關車輛是否存在缺陷。那麼,自燃是否構成缺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又作出了怎樣的回覆?

點擊音頻,我們來聽央廣記者的報道:

奔馳車在停車場著火,車主難追賠償

去年6月1日,住在上海靜安寺附近的陸鳳陽接到小區保安的電話,說他停在地下車庫的奔馳車著火了。靜安區公安消防部門此後出具的《上海市靜安區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中表明:起火點為該車輛發動機艙蓄電池處,因蓄電池發生故障起火。

陸鳳陽:“我想主要讓官方有個鑑定,公安消防就安排時間就到了現場了,他們多次到現場,大概來了五六次,最後確定是車輛自身原因就蓄電池著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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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奔馳方面對此認定書並不認可。

陸鳳陽:“那他就說要想賠償的話,你只有一個可能,就是在他們委託書上簽字,委託奔馳公司去做著火的原因檢測。”

陸先生的車2011年購買,購車價格為50多萬,按照公安消防及4s店的認定,車輛行駛里程數在10萬公里左右,同時保養均在4s店進行。

陸鳳陽:“奔馳公司跟公安消防一致可以確認的事實,確認了車上沒有易燃易爆品;6月1號我們的地下車庫溫度應該不超過20度;沒有改裝車輛;甚至一週前我沒開過。”

在未出具鑑定書的情況下,奔馳廠家及4s店的工作人員和陸先生談賠償:

陸鳳陽:“我說如果是國際慣例的話,奔馳公司就賠了一輛同款的新車,他說你不要跟我說這個,我說那你就給我恢復原狀,需要358000的樣子,恢復原狀這個就是法律條款的規定,然後呢他說這個也不可能。我說那你說是什麼方案呢?他說我們賠你車輛的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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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殘值的意思就是,如果車輛沒著火,市場上同款、同年的二手奔馳車的價格,是多少就賠多少,根據奔馳公司的調查,車輛現在只值152000,賠償數額以此為準。對於這樣的解決方案,陸先生無法接受。至今近8個月過去,雙方仍未就賠償達成一致。中國之聲記者昨天致電奔馳方面,瞭解公司方面針對此事的處理方案,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據其瞭解,未有進展。”

奔馳車主自發組成維權群

多次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

在事件引發關注後,陸先生說,自己被其他消費者拉進了一個奔馳車自燃的維權群:

陸鳳陽:“進了群了之後發現群裡面全國各地的人都有,整理了20輛車的信息,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了一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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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封函中,陸先生提出三個訴求:

陸鳳陽:“第一個就是我的車輛是不是召回名錄當中的? 第一個訴請它(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說不屬於召回名錄。我第二個訴請是責令奔馳公司召回的車系和數量。第三個訴請是奔馳公司主動召回的車系和數量。然後它說你到一個網址上去檢索。”

澎湃新聞記者及陸先生查詢發現,2011年至今,市場監管總局等監管部門對奔馳各車型汽車責令召回的數量為零,所召回車輛全部為奔馳公司主動召回。陸先生認為之所以奔馳公司遲遲不解決問題,與公司對待消費者的態度及主管部門的監管都有關係,就此,他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了第二份申請:

陸鳳陽:“20輛車都是停著,然後著火了的信息匯成了一份材料,叫《請求調查確認奔馳汽車產品存在缺陷 責令召回並停止銷售》申請書,申請人是我,被申請人是汽車奔馳汽車,請求第一項是請求對奔馳產品缺陷展開調查,第二個責令奔馳公司被確信產品實行召回並停止銷售,並且讓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給我回復他們調查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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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先生提供給中國之聲的材料中顯示,這些車輛包含奔馳的多個車型。此後,陸先生收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短信及電話回覆:“產品缺陷報告信息被收入缺陷信息數據庫,該信息將作為綜合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線索。”

陸先生表示,自己對比了奔馳公司對待國外同類事件的處理態度,認為奔馳公司及主管部門存在問題。

陸鳳陽:“我覺得奔馳作為國際品牌,他針對中國的消費者採取這樣的行為,它是這是有原因的,不是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導致奔馳公司敢這麼差別對待中國消費者。”

業內專家:個體消費者維權舉證難

汽車工業協會顧問杜芳慈表示,召回是政府及車企基於保護品牌及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制度,但是召回需要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缺陷不是有意為之;二,同批次產品出現了大量同樣的缺陷:

杜芳慈:“不是有意把這個東西做壞,損害消費者利益,也不是有意把質量做壞,這樣的情況下,批量出現了事故,很多了,這說明設計的時候有問題,這時候需要召回。”

在他看來,就陸先生反映的情況,是否涉及到同一車型的缺陷,需要有更多的調查及案例。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寶昌表示,目前我國主要有兩種召回制度:

邱寶昌:“一種是廠家自主召回,還有一個廠家不召回,但確實存在缺陷,市場監管部門、汽車缺陷中心,通過論證調查專家評估,可以強制召回,去責令召回。 ”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汽車行業專家表示,目前我國還未發生過主管部門要求缺陷召回但車企拒不召回的情況,因此在國家相關網站檢索中,責令召回的數量為零。但是在現實中,個體消費者面對車輛問題進行維權,相對於廠商來說,確實處於較為弱勢的地位。邱寶昌表示,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通過向主管部門投訴,最終通過訴訟渠道來解決,但是其中還是會面臨舉證的問題:

專家:“消費者畢竟應該受到損害。 然後作為廠家,他是你的用戶。如果真的是缺陷的話,立即主動的召回,廠家部分責任情況下,消費者的要求也不為過,能夠給他合理的修復和補償賠償,讓消費者滿意,我認為這樣可能更好一些。”

究竟是個案還是需要召回?消費者面臨此類問題時,雙方如何有效協商?針對陸先生提交的缺陷報告,中國之聲記者昨天聯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但截至發稿未收到迴應。

陸先生:“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兩次告訴我,展開調查了,調查的什麼情況?如果不提供給我的話,我會在3月初的時候會向北京一中院起訴它不作為。”

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來源: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記者:周益帆、滿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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