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帶老婆孩子開著奔馳來杭州玩 結果一進杭州他就被拘留了!

都市快報 通訊員 張慧麗 鍾法

5月1日,浙江省《關於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正式實施,一些趁放假來杭州的“老賴”們正好趕上了這個“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

4天的假期,杭州法院執行備勤人員共出警164次,抓獲失信被執行人149人,其中本地法院布控76人,外地法院布控73人,拘留124人,罰款14人,執結28件105餘萬元。

五一期間

杭州本地的“老賴”在車站飛機場抓得最多

據統計,五一期間,杭州法院本地“老賴”落網情況,分別是地鐵站抓住1人;車站坐車、坐飛機抓住27人;在杭州旅遊抓住7人;務工、找工作抓住6人;高速、公路臨檢抓住2人;娛樂城、公園、浴場消費抓住3人;賓館抓住6人;參加葬禮抓住1人;就醫抓住2人。

五一帶老婆孩子開著奔馳來杭州玩 結果一進杭州他就被拘留了!

製圖 | 高薇

五一帶老婆孩子開著奔馳來杭州玩

一進杭州就被拘留

5月2日當天,一直在躲避法院執行人員的失信被執行人李某終於憋不住,借了一輛奔馳車,帶著老婆兒子從溫州一路自駕游到杭州,想趁著假期好好遊玩一番。

其實,李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早前被溫州某法院採取了布控的強制措施。

剛進杭州城,他就被望江派出所的民警給扣下了,信息隨即通過系統傳送給溫州當地執行法院,該執行法院立刻向杭州上城法院發出請求。

上午9點21分,還在市拘留所送拘歸途中的執行員遊旭接到指令,馬上調轉車頭,趕赴望江派出所。

辦理完交接手續,正準備押解送拘留時,被執行人李某向備勤執行幹警提出了請求:“法官,你們能不能讓我和我老婆說句話?”

此時,派出所大門外,李某的老婆孩子還驚魂未定,說好的全家兩日遊,變成了李某一人的半月拘留,奔馳車怎麼辦?怎麼回去?孩子會怎麼看爸爸?……可再多的擔心,李某也只能在拘留所內乾著急了。

餘杭法院執行員陸成凱說,5月1日這天,他從早上9點半忙到晚上7點半,馬不停蹄,和搭檔範俊傑一共輾轉下城潮鳴派出所、鐵路杭州站派出所、南苑派出所、臨平派出所、餘杭派出所,還從吳山廣場PTU(杭州市公安局直屬治安防控機動隊)手裡接收了1人,共輾轉6地,送拘5人。

這個讓“老賴”聞風喪膽的

“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有多嚴?

此前,針對被執行人各項拒執行為進行拘留、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等相關處罰沒有明確的時間範圍規定,而新施行的《意見》中不僅細化了各項情況,還劃定出“10日”和“30日”這兩個重要時間節點。

“老賴”被發現有高消費行為 10日內會被罰款拘留

明確了執行機構收到執行案件後,應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並在10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1.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2.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3. 財產網上查控以及被執行人戶籍、婚姻、持有的證照、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調查。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實,應當在查明之日起10日內,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執行法院應當自查明之日起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的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法院有權在30日內採取 限制出入境、罰款、拘留 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債務或者報告財產。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發出後一個月內採取下列措施:

1.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責令交出出入境證照、宣佈證照作廢等;

3. 罰款、拘留。單位為被執行人,可視情同時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土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具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抗拒執行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拘留決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啟動自動時間節點提醒

執行人員必須按限制時間處理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俞處長介紹,針對《意見》的施行,省高院也在同時進行辦案系統的改造工作,加強對辦案流程的管理控制。“以前因為各種不可控因素,對被執行人的送拘、罰款等處理可能偶爾會出現人為決定的推遲或者提早的情況。但是現在系統改造之後,案件的辦理流程實現‘半自動化’,到了某一個時間點,系統會自動跳出提示,提醒執行人員必須在限制時間內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或移送公安機關等處理,對執行人員也起到了監督作用。”

俞處長還表示,《意見》施行前,還曾經存在過一個較大的爭議點,就是在被執行人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對他們的拒執行為進行罰款的必要。而現在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必須罰款,不能因為被執行人手頭暫時沒有錢,就不採取罰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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