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採取處罰或監管措施及整改情況的公告

杭電股份 投資 上交所 大學 證券日報 2017-05-29

證券代碼:603618 證券簡稱:杭電股份 編號:2017-029

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採取處罰或監管措施及整改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鑑於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事項,根據相關要求,公司現將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及其整改情況公告如下:

1、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處罰或監管措施的情況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口頭警示通報:公司於2015年7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公司非公開發行事項正在按程序進行”,7月22日,公司隨即披露《關於終止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的公告》。公司未能準確披露重大事項進展,可能誤導投資者,決定對公司進行口頭警示。

2016年2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口頭警示通報:2015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以下簡稱“合作框架協議”),擬與中礦能源合作,共同對國外石墨烯項目進行調研,並決定是否進行後續投資;公司在該公告中對石墨烯產業化及投資風險揭示不足,鑑於其在後續公告中補充披露相關風險事項比較完整,根據我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相關規定,給予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祕書口頭警示。

2016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2016)57號紀律處分決定書:鑑於公司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信息披露不完整、後續與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及澳大利亞新南創新有限公司共同進行合作研發相關進展披露不及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股東提議高送轉公告,決定對公司、時任董事長孫慶炎、時任董事會祕書盧獻庭予以通報批評。

2016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關注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16]0086號):鑑於時任董事會祕書楊烈生對公司與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及澳大利亞新南創新有限公司共同進行合作研發相關進展單項公告內容不完整負有責任,決定對其予以監管關注。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最近五年無其他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情況。

2、公司的整改措施

針對信息披露存在的具體問題,公司組織相關人員針對《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等公司內部規定進行了學習與培訓。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完善審批流程,公司證券部修訂了《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業務流程》,完善了披露文稿與備查文件的草擬、核稿、審批的流程,規範了申請與報送信息披露材料的操作程序。

特此公告。

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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