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冠名發票不能所得稅前扣除?看看冠名發票的這些事兒

國內宏觀 宏觀經濟 財經 稅海濤聲 2017-06-22

取得的冠名發票不能所得稅前扣除?看看冠名發票的這些事兒

冠名發票的這些事兒

文/段文濤

最近,不少網友詢問:“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是不是真的?這是什麼時候規定的?那我們收到的這些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怎麼辦?

首先,可以直接給出答案: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及發票管理規定,很顯然,網傳的所謂“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又是一次烏龍解讀。

那麼,“2016年9月1日”這個時點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這是2016年5月1日起全行業推行營改增後,一項配套政策中的一個時間節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項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也就是說,營改增納稅人原有的經地稅機關監製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從9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相應的,接受發票的單位,取得銷售方在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的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也就是相當於取得了廢止的發票,順理成章的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了。

很顯然,國稅機關監製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根本不涉及“2016年8月31日”及“9月1日”這個時點,仍然是照常使用。

因此,“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說法,是片面的、斷章取義的誤讀了營改增的相關政策規定。將“取得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的地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錯誤的擴大至所有的冠名發票。

此外,即使不懂以上這些,我們也可以憑普通常識思考一下,這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冠名發票”,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如移動、聯通、電信的發票,中石油、中石化的零售發票,還有一些大型超市、商場的發票等等。怎麼可能出現“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呢。

取得的冠名發票不能所得稅前扣除?看看冠名發票的這些事兒

接下來,說說“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有關的那些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特別是在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以後,取消了“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從2015年起,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需要印製冠名發票的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製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並向發票印製企業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發票印製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製通知書》的要求印製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當然,印製費用由也就要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了。

此外,還有一個新情況,那就是,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規定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通過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並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

屆時,可別再鬧出“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笑話來了哦。

當然,還有一項硬性規定千萬別忽略了。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要注意“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填寫。

銷售方在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時,對於購買方為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的,應在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填寫購買方(受票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開具發票方和接受發票方都違反了發票管理規定,而且,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計稅、退稅、抵免等涉稅業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因此,向個人消費者開具含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在內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自然無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了。

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樣票,如果是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冠名發票,只是其抬頭與此抬頭不同,是使用單位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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