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公交摔成九級傷殘誰擔責?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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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名女乘客在搭乘公交車時,因公交車司機在非站臺處突然剎車,她從後排座位階梯上摔成九級傷殘。事後,她將涉案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支付醫療費等。

法院會如何判決?記者今日獲悉,該案歷經區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後,最終判決結果出爐,法院認為,乘客未“站好扶穩”是事發的主要原因,為此判處乘客自己承擔70%的責任。

2016年7月29日11時許,59歲的劉娟(化名)在廣州市黃埔區茅崗公交站坐上了一輛公交車。上車後,因有一位老人家經過她的座位,她於是起來讓坐。隨後她看到公交車後排有座位,於是走了過去。

未料,正在此時,劉娟剛準備坐上座位,公交車司機突然剎車,她摔倒在車上。車上的監控視頻顯示:11時42分33秒,車開始減速,此時劉娟正走至後排座位階梯處從後排階梯上摔下來,劉娟感覺到“當時我的左手非常痛,到了開泰大道時,我便下車了”。

對於急剎車的原因,司機王某稱,其看到路邊有個公共汽車的司機跟她打招呼,她便剎車停車,讓熟人坐上這趟公交,隨後發生了女乘客跌倒在車上的情況。

事故發生後,劉娟到醫院急診治療,隨後轉院治療。入院後,劉娟做了“左肱骨近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在住院18天后她出院,出院診斷: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腕關節軟組織挫傷。出院後,她又分別多次複診,共花去醫療費用5.7萬餘元。

2016年11月14日,司法鑑定結果顯示:劉娟左上肢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治療期間,涉案公交公司為劉娟墊付醫療費5.5萬餘元及5天的護理費615元。

因協調無果,劉娟向廣州市黃埔區法院起訴,要求涉案公交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公交車司機應在到達站臺後停車讓乘客上下車,但該車輛尚未到站時即剎車停車,使得劉娟對公交車提前剎車行為無法預判,且車輛剎車時劉娟還在車廂內行走,公交車司機也未盡到提醒義務,因此公交車司機對劉娟的摔倒存在一定過錯。

另外,由於劉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她應該能預料到車輛行駛過程中在車廂內行走存在摔倒等危險,但她仍在車廂內行走,行走時未握緊扶好,這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

為此,黃埔區法院一審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劉娟自行承擔70%的責任,涉案公交車司機承擔30%的責任。由於司機是公交公司僱用的員工,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公交車司機的賠償責任應由公交公司承擔。

經法院核定,劉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9項費用共22萬餘元,公交公司承擔30%即6.6萬餘元。另外,考慮到劉娟受傷構成九級傷殘,法院酌情判決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黃埔區法院一審判決:涉案公交公司應向劉娟支付賠償款共7.2萬餘元,扣除已墊付的,仍需支付劉娟16813.86元,同時駁回劉娟的其他訴求。

一審宣判後,劉娟不服,向廣州市中院上訴稱,公交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公交車司機未到站就突然剎車停車,是她摔倒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應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劉娟摔倒前是否存在讓座,然後又重新另找座位,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不構成其減免責任的正當理由。另外,事發錄像顯示,劉娟摔倒前走在車後部樓梯位置,高低不平的樓梯更增加了其摔倒的危險性,而現無充分證據顯示劉娟在摔倒前已經站穩扶好。因而,劉娟走動時沒有站穩扶好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劉娟要求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理由不充分。廣州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後,劉娟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院審查認為,劉娟在車輛行進過程中走動,沒有注意安全、沒有站穩扶好是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涉案公交車沒有在規定的站點停靠確有不當,但未有證據證明事發時涉案司機存在超速行駛或急剎車行為。劉娟以司機急剎車是其摔傷的根本原因為由,主張公交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最終,廣東省高院據此裁定,駁回劉娟的再審申請。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張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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