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男子地鐵站內猝死,家屬狀告地鐵公司索賠百萬,該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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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站內猝死,地鐵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類案件。地鐵公司表示事發時站務員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現場搶救猝死病人已經超出了地鐵公司的能力,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年輕男子乘地鐵突然倒地猝死

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8日。

當天一早,29歲的小張來到昌平東關地鐵站乘車上班,但還沒有上車,他就因身體不適突然暈倒。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時地鐵站內人流量不大,小張是沿著站臺行走時捂住胸口突然倒地,並沒有與他人發生碰撞。40秒後,站臺站務員趕到了小張身邊,並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長。站長嘗試和小張交流但沒有得到迴應,於是撥打了急救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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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站內猝死,地鐵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類案件。地鐵公司表示事發時站務員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現場搶救猝死病人已經超出了地鐵公司的能力,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年輕男子乘地鐵突然倒地猝死

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8日。

當天一早,29歲的小張來到昌平東關地鐵站乘車上班,但還沒有上車,他就因身體不適突然暈倒。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時地鐵站內人流量不大,小張是沿著站臺行走時捂住胸口突然倒地,並沒有與他人發生碰撞。40秒後,站臺站務員趕到了小張身邊,並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長。站長嘗試和小張交流但沒有得到迴應,於是撥打了急救電話。

年輕男子地鐵站內猝死,家屬狀告地鐵公司索賠百萬,該不該賠?

圖:監控 來源北京日報

但不巧的是,救護車因堵車無法及時趕到,其間,站長和急救人員多次通話催促,約半小時後,急救人員到達站臺,但小張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經鑑定,小張的死因為猝死。

家屬:地鐵公司未及時搶救,索賠139萬

小張的父母稱,剛倒地時,小張還沒有完全喪失意識,但在等待120急救人員到達的30分鐘內,沒有任何一位地鐵工作人員對小張進行探查、搶救,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

小張的父母認為,作為客流量巨大的公共交通企業,乘客有理由相信如果在地鐵站內出現危及生命的狀態時,應得到及時合理的保護。但事發時站務人員沒有相應的應對措施,甚至沒有基本的急救常識。

於是,小張的父母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起訴至昌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9萬餘元。

地鐵:對猝死者搶救,超出地鐵職責範圍

8月1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昌平法院開庭審理,小張的父母不願重複喪子之痛,沒有親自出庭,而是聘請律師代為應訴。

“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就在地鐵站員工的注視下去世。”小張父母的代理人指出,站務人員在發現小張的異常後,拖延了5分鐘左右才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先後有十餘名工作人員查看情況,但都只是圍觀,並未採取心肺復甦等急救措施。甚至小張摔倒後下頜有明顯出血,工作人員都沒有為他進行最基本的止血,是明顯失職。

“猝死在世界範圍內都沒有有效的急救措施,為了防止二次傷害,我們不能採取更多行動,畢竟我們不是醫療單位。”地鐵公司代理人表示,小張自從倒地後就沒有過任何動作,立刻喪失了意識。公共場所的急救義務僅限於普通的摔傷、身體不適,小張的情況已經超出了一般公共場所的職責範圍,作為非專業人員不能擅自處理。

站務人員為了防止臉部朝下的小張窒息,為他墊了一塊毛巾,並嘗試與他溝通。地鐵公司認為,這次事件的發生,主要是因為小張自身的健康狀況不佳,站務人員在事發後及時趕到現場並撥打急救電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因雙方不同意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律師:如果地鐵方面延誤搶救時間,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地鐵公司到底該不該賠?對此,長江日報記者聯繫到了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紅玲。她解釋道,如果地鐵工作人員沒有第一時間去撥打急救電話,也沒有對死者採取任何的急救措施,就可能會延誤搶救時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地鐵就應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事例當中的5分鐘是不是屬於及時,以及地鐵工作人員為他墊了毛巾是不是屬於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都是由法官來進行自由裁量的。地鐵工作人員是不具有急救知識和義務的,等待專業人員救助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能採取措施而不採取措施,這個就得承擔責任。如果工作人員當時採取措施使受傷人員保持儘量舒服且安全的姿勢,並且處於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中,地鐵公司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地鐵站猝死並非個例,判決結果並不一致

長江日報記者梳理髮現,近些年來,乘客在地鐵站心臟驟停的案例已發生過多起,有些及時被有醫務知識的好心人搶救過來,有的則因為錯過最佳搶救時間而不幸離世。其中一些逝者家屬,把責任歸於地鐵運營公司搶救不及時,將其告上法庭,而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並不一致。

2017年9月27日上午,南京地鐵站,一名男子從車廂出來後突然昏倒在站臺上,地鐵工作人員立即報警,並廣播尋找有醫務知識的乘客,當120趕到現場時,這名男子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男子家屬認為,如果地鐵公司工作人員能及時進行心肺復甦,說不定可以挽回生命,於是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0多萬元。但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地鐵公司自願對原告家屬補助5萬元,原告不服判決,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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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站內猝死,地鐵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類案件。地鐵公司表示事發時站務員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現場搶救猝死病人已經超出了地鐵公司的能力,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年輕男子乘地鐵突然倒地猝死

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8日。

當天一早,29歲的小張來到昌平東關地鐵站乘車上班,但還沒有上車,他就因身體不適突然暈倒。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時地鐵站內人流量不大,小張是沿著站臺行走時捂住胸口突然倒地,並沒有與他人發生碰撞。40秒後,站臺站務員趕到了小張身邊,並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長。站長嘗試和小張交流但沒有得到迴應,於是撥打了急救電話。

年輕男子地鐵站內猝死,家屬狀告地鐵公司索賠百萬,該不該賠?

圖:監控 來源北京日報

但不巧的是,救護車因堵車無法及時趕到,其間,站長和急救人員多次通話催促,約半小時後,急救人員到達站臺,但小張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經鑑定,小張的死因為猝死。

家屬:地鐵公司未及時搶救,索賠139萬

小張的父母稱,剛倒地時,小張還沒有完全喪失意識,但在等待120急救人員到達的30分鐘內,沒有任何一位地鐵工作人員對小張進行探查、搶救,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

小張的父母認為,作為客流量巨大的公共交通企業,乘客有理由相信如果在地鐵站內出現危及生命的狀態時,應得到及時合理的保護。但事發時站務人員沒有相應的應對措施,甚至沒有基本的急救常識。

於是,小張的父母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起訴至昌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9萬餘元。

地鐵:對猝死者搶救,超出地鐵職責範圍

8月1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昌平法院開庭審理,小張的父母不願重複喪子之痛,沒有親自出庭,而是聘請律師代為應訴。

“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就在地鐵站員工的注視下去世。”小張父母的代理人指出,站務人員在發現小張的異常後,拖延了5分鐘左右才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先後有十餘名工作人員查看情況,但都只是圍觀,並未採取心肺復甦等急救措施。甚至小張摔倒後下頜有明顯出血,工作人員都沒有為他進行最基本的止血,是明顯失職。

“猝死在世界範圍內都沒有有效的急救措施,為了防止二次傷害,我們不能採取更多行動,畢竟我們不是醫療單位。”地鐵公司代理人表示,小張自從倒地後就沒有過任何動作,立刻喪失了意識。公共場所的急救義務僅限於普通的摔傷、身體不適,小張的情況已經超出了一般公共場所的職責範圍,作為非專業人員不能擅自處理。

站務人員為了防止臉部朝下的小張窒息,為他墊了一塊毛巾,並嘗試與他溝通。地鐵公司認為,這次事件的發生,主要是因為小張自身的健康狀況不佳,站務人員在事發後及時趕到現場並撥打急救電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因雙方不同意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律師:如果地鐵方面延誤搶救時間,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地鐵公司到底該不該賠?對此,長江日報記者聯繫到了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紅玲。她解釋道,如果地鐵工作人員沒有第一時間去撥打急救電話,也沒有對死者採取任何的急救措施,就可能會延誤搶救時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地鐵就應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事例當中的5分鐘是不是屬於及時,以及地鐵工作人員為他墊了毛巾是不是屬於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都是由法官來進行自由裁量的。地鐵工作人員是不具有急救知識和義務的,等待專業人員救助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能採取措施而不採取措施,這個就得承擔責任。如果工作人員當時採取措施使受傷人員保持儘量舒服且安全的姿勢,並且處於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中,地鐵公司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地鐵站猝死並非個例,判決結果並不一致

長江日報記者梳理髮現,近些年來,乘客在地鐵站心臟驟停的案例已發生過多起,有些及時被有醫務知識的好心人搶救過來,有的則因為錯過最佳搶救時間而不幸離世。其中一些逝者家屬,把責任歸於地鐵運營公司搶救不及時,將其告上法庭,而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並不一致。

2017年9月27日上午,南京地鐵站,一名男子從車廂出來後突然昏倒在站臺上,地鐵工作人員立即報警,並廣播尋找有醫務知識的乘客,當120趕到現場時,這名男子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男子家屬認為,如果地鐵公司工作人員能及時進行心肺復甦,說不定可以挽回生命,於是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0多萬元。但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地鐵公司自願對原告家屬補助5萬元,原告不服判決,已上訴。

年輕男子地鐵站內猝死,家屬狀告地鐵公司索賠百萬,該不該賠?

南京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 視頻截圖

2015年3月2日,陳某在搭乘上海軌道交通3號線時在車廂內突然暈倒,雖經工作人員和熱心乘客合力施救,但最終不幸身亡。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乘客在地鐵裡突然心臟疾病昏厥,站務員查看後決定列車繼續行駛至下一站救治,送醫晚了3分鐘,可能錯過猝死最佳救助時間。據此,法院認定地鐵運營方應承擔10%的過錯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16萬元。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時27分,樑某在乘坐深圳地鐵時,在通往地面臺階中段處倒下。10時31分,深圳地鐵集團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對樑某進行觀察、喊話,10時40分深圳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10時46分深圳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上午11時18分,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不幸的是,樑某死亡。福田法院認定,被告深圳地鐵集團對於死亡結果負有30%的責任,依法判決深圳地鐵集團賠償死者家屬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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