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達股份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違規減持股票 吃警示函

福達股份 中國證監會 廣西 桂林 中國經濟網 2019-04-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號)顯示,經檢查發現,桂林福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達股份,603166.SH)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黎桂華於2019年3月7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福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000股,成交金額182,230元。該交易未在賣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黎桂華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黎桂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號

關於對黎桂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黎桂華:

經查,你與桂林福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166,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股東福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作為公司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你於2019年3月7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公司股份27,000股,成交金額182,230元。該交易未在賣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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