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及處理管理辦法印發'

佛山 環境保護 環境汙染 法律 技術 交通 能源 經濟 中國質量新聞網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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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佛山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及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禪城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南海、高明及三水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各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公安分局,各區交通運輸局,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佛山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及處理管理辦法》已通過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環境保護局 佛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交通運輸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佛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4月23日

佛山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及處理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3〕342號)的有關精神,保障我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指導我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理汙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主要指為電動自行車行駛過程中提供動力輔助能源,經過使用週期後不再具備提供能源能力並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電池,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主要包括閥控鉛酸免維護蓄電池、膠體鉛酸蓄電池、鎳氫蓄電池和鋰離子電池。

二、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企業、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製造企業應當承擔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責任,並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銷售商履行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義務,並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

三、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銷售商回收。

四、我市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產商和委託其他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準標註標識。

五、對於回收到屬本市所生產的廢舊電池,銷售商應將其交予電池生產企業回收利用,並做好臺賬登記;對於回收到非本市所生產的廢舊電池,經銷商應將其委託給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設施)進行集中處置,並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廢舊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電池的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廢舊電池的運輸應按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七、本地電池生產企業應加強廢舊電池的回收利用,在具備相應廢舊電池拆解回收的資質時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對廢舊電池進行提煉回收及再生;在不具備相應廢舊電池拆解回收的資質時,電池生產企業應將其委託給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設施)進行集中處置,並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八、廢舊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九、廢舊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按照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不得外排。

十、廢舊電池收集、運輸單位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電池外殼的完整,並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洩。

十一、廢舊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及防止對環境的汙染。

十二、有關單位回收廢舊電池後應對電池進行分類存放,區分本地生產的與外地生產的電池。

十三、禁止將廢舊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十四、貯存廢舊電池的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十五、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管理的各項措施,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廢舊電池回收處理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打擊非法回收處理廢舊電池的違法犯罪行為。

質監部門聯合經信部門對電池生產企業的資質及產品質量進行監管,整治、查處違規行為。

經信部門配合質監部門對電池生產企業的資質及產品質量進行監管,整治、查處違規行為。

工商部門督促電池銷售企業建立並切實執行新品電池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池依法進行查處。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廢舊電池運輸企業實施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對企業加強監督管理。

十六、在有新的管理辦法出臺前,汽車廢舊電池參照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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