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工作需謹慎!附真實案例

分娩 產科 健康 衛教雲 衛教雲 2017-09-18

護理安全是指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病人不發生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護理安全無小事,護士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任何的細小問題都可能是“導火索”,甚至是“定時炸彈”。

護理工作需謹慎!附真實案例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例1:無聲的告知

患者,男性,45歲。因“發熱”就診,醫囑予“頭孢哌酮輸液”。在輸液室做完皮試後12分鐘,患者在醫院門口暈倒。由於患者體胖等原因,最後復甦沒有成功,患者死亡。家屬起訴醫院,但院方認為輸液室的牆上掛著“皮試者不得遠離”等提醒標識,已盡告知義務。

最後的判決:告知不符合法律規定。

爭議的理由:1、告知應該有聲,貼在牆上的系無聲告知;2、告知不醒目。3、告知意思不明確。

思考:臨床上做皮試是很常見的操作,做皮試也有發生過敏性休克的可能,如搶救不及時就有死亡的可能。以後是不是做皮試也要籤知情同意書?這個是需要管理者考慮的問題。

案例2: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患者,女性,72歲。因“腰痛”在某醫院理療。理療結束後繼續在診療床上臥床休息。此時已是下班時間(17:10)。護士打開紫外線燈消毒治療室,但並未注意到治療室內還有患者沒有離開。而此時的患者知道護士在用紫外線消毒,但她心裡想著消消毒對自己的身體也有好處,因此並未告訴護士自己還在治療室。當晚患者出現眼部不適,來醫院就診後診斷為:電光性眼炎,角膜結膜急性損傷。

最後的判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賠償責任成立。

爭議的理由:1、患者未離場,消毒違規;2、不能以患者未表述視作默認;3、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3:護理行為過錯

某女,生育雙胞胎,分別重2.4kg、2.6kg,入保溫箱。護士將小體重兒沐浴後放回保溫箱時手機響起,此時因護士眼神偏離,造成小體重兒頭顱觸碰保溫箱一角,造成5釐米的頭皮血腫。後因顱內感染致患兒死亡。

最後的判決:護理行為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的理由:1、患兒外傷護士有責任;2、未重視頭顱血腫;3、顱內損傷救治不及時。

案例4:隱私保護

某醫院產科有兩位產婦在分娩室分娩,其中產婦A已進入4小時,產婦B後入。分娩室外,產婦A丈夫與產婦B丈夫交流經驗,讓其耐心等待,先去準備一些礦泉水等食物,分娩沒有這麼快。想不到,話剛說完不到十分鐘,護士就呼喚產婦B的丈夫,告知其妻子已分娩,並將嬰兒抱給他看過。

產婦A的丈夫心急了,明明是他的妻子先進入分娩室,為何反而是後來的先生好了?於是問護士會不會搞錯?護士告知:因為經產婦與初產婦不同,經產婦分娩相對就快。讓其不要心急。

此時,產婦B的丈夫就不明白了,明明他與妻子結婚才9個月多,怎麼妻子就是個經產婦了?護士告知他醫院有他妻子之前的分娩記錄。於是,等產婦B從分娩室回到病房,等來的是丈夫的拳頭。6個月後,其妻子拿著離婚協議狀告醫院。

最後的判決:侵犯隱私權成立

爭議的理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洩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來源:醫學界護理頻道 作者:雪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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