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管理暫行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
一 、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
二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的
取得方式 | 銷售額的確定 | 稅率或徵收率 |
外部取得(非自建) |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 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 產時的作價 | 1、徵收率為5%; 2、除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之外的小 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 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自建 |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三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 稅款:
(1)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作為 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四 、關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轉讓住房的規定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 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 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 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注意:這裡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五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的有關規定。(瞭解)
①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②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A、2016 年 4 月 30 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 % )×5%
B、2016 年 5 月 1 日及以後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③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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