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制度建設,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這樣做

反腐倡廉 法律 政治 趙樂際 時政 河西司法 2018-12-15
加強制度建設,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這樣做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這是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對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的高度重視,必將有力督促紀檢監察機關紮緊制度籠子、強化自我約束,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以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著力點,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

參與制定和修改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8部國家法律,參與制定和修改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2部中央黨內法規和3部黨中央發佈的黨內規範性文件,發佈中央紀委文件28部、國家監委文件5部……一年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以黨章和憲法為遵循,把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穿到制度建設中,實現制度建設與時俱進,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發展。

為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鋪設制度軌道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趙樂際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明確要求,強化紀法貫通意識,掌握所監督領域專業知識,提高日常監督、執紀審查、依法調查本領,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

紀法貫通,首先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實踐和制度成果,在把黨章要求細化具體化的同時,注重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明確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這是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的具體化,充分體現出紀在法前、紀法貫通的特點。

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必須堅持紀法協同。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既執紀又執法,必須同時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同向發力、精準發力,相互貫通、一體貫徹。

比如,監察法第十一條明確,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與此相銜接,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今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印發實施。《規定》共四章33條,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工作中立案、交辦案件和指定管轄以及結案等相關程序進行規範,並設計了5種相關文書格式,對於確保依規依紀依法、一體兩面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具有重要的規範和推動作用。

推動法法銜接既規範有序又高效順暢

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一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根據紀委監委合署辦公要求,主動適應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新模式,細化規章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確保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順暢銜接,真正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4月,就在國家監委成立後不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出臺《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管轄範圍、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規範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這些文件規定,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對此,《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基本要求與案件材料移送清單》等制度,對證據收集及審查標準提出了總體要求,並建立與最高法、最高檢就職務犯罪指定管轄等事項溝通協調機制,用制度機制確保法法銜接順暢高效。

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出臺,明確委機關各部門採取相關措施的審批權限、辦理程序和監管辦法,把法律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貫穿於採取措施收集證據的各個環節,並體現在各類文書格式上,確保所採取的措施和收集的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今年10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監察與刑事訴訟法法銜接的各項要求,為建立權威高效的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銜接機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

把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打鐵必須自身硬。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紀委監委的監督範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社會關注度更高了,擔負的責任也更大了。一年來,針對紀檢監察工作中可能發生問題的關鍵點、風險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制定了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身監督的一系列規章制度。

監察法中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對“誰來監督監委”作出了嚴格且具體的規定,以法律形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自我監督的實踐創新成果固定下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中,對各項措施的審批權限、辦理程序、工作要求以及文書格式等作出明確、細化規定,並對各項措施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以留置措施為例,規定明確,留置措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從嚴掌握、慎重採取,不得越權使用留置措施,不得變相使用留置措施,留置過程中,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申辯權等合法權益。

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範(試行)》,圍繞案件審核受理、提前介入審理、審理報告及起訴意見書製作、案件呈報審批、處分決定及通知函告、與司法機關銜接等15個關鍵環節和重點問題提出規範性意見,並附有審理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常用的17類23種文書式樣。

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離不開人民群眾的參與、支持、監督。8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併為特約監察員依法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監督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條件,彰顯了主動接受監督、自覺支持監督的鮮明態度。

與此同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圍繞履職的各個環節,還出臺了《關於做好新形勢下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檢查調查類材料歸檔辦法(試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留置場所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技術規範》等一系列制度規範,劃出了工作中不可觸碰的“紅線”,為紀檢監察幹部公正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強制度建設,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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