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據悉,教育系統基層單位兩名負責人因共同受賄,分別被判刑並受“雙開”處分。
洪國強,48歲,中共黨員,2009年起被江夏區教育局任命為江夏區電教儀器站站長。
韓建農,44歲,中共黨員,2007年起任該站站副站長。
經查實,兩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武漢中科創新園公司副總經理雷震所送賄賂,其中洪國強受賄27.5萬元,韓建農受賄33.1萬元及筆記本電腦一臺,兩人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因犯受賄罪,洪國強和韓建農分別被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零一個月。隨後,區紀委作出給予兩人開除黨籍處分,區教育局作出開除處分。
條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5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執紀者說
要用制度剷除貪腐根源
為了讓實驗設備、教學設備等賣進校園,一些器材商暗地裡拿錢開路,拼起“後臺關係”,從上級教育部門到基層儀器站、學校,有的負責人經受不住拉攏腐蝕,紛紛中招。
洪國強、韓建農受到紀律和法律的追究,固然有自身的原因,但同時也暴露了主管部門管理上存在漏洞。違紀違法者要受到懲處,還要深刻查找權力部門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根本原因,建立長效機制,切實加強監督和管理,從制度層面剷除貪腐產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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