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機關報闡明:啥是“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反腐倡廉 政治 法律 基督教 讀書 中國青年網 2018-12-15

法制晚報 今天,豐都縣國土房管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強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通報中提及他“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而此前,貴州原副省長王曉光、重慶渝北區委原常委吳德華都存在類似的違法違紀行為。

“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究竟包含哪些內容?對此,《中國紀檢監察報》“以案說紀”欄目曾專門加以闡釋。

“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豐都房管局長被雙開

中紀委機關報闡明:啥是“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今天重慶市紀委監委發佈:豐都縣國土房管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強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經查,李強華違反政治紀律,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採取不正當手段謀求職務升遷;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中說,李強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缺失,政治意識淡薄,經濟上貪婪,道德上墮落,目無法紀,權力觀異化,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大肆攫取經濟利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豐都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豐都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強華開除黨籍處分;由豐都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綦江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熱衷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貴州原副省長上月被公訴

中紀委機關報闡明:啥是“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上個月,貴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受賄、貪汙、內幕交易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調查、偵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被告人王曉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作為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王曉光被雙開時,通報中同樣提到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信仰缺失,熱衷於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

“私存反動雜誌”重慶渝北區委原常委還企圖將多種宗教融合

中紀委機關報闡明:啥是“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今年10月,中紀委發佈了重慶渝北區委原常委吳德華“抹淚懺悔”的視頻。此前被雙開的時候,重慶市紀委監委通報,提到他喪失政治立場,與黨中央離心離德,購買、私存反動雜誌,傳播政治謠言,加入非法組織,企圖自創歪理邪說,大搞封建迷信,熱衷占卜打卦等問題。

今年9月,《中國紀檢監察報》和重慶市紀委監委官微“風正巴渝”發佈了吳德華被查的詳細案情:原來,孫政才案發後,怕自己牽連其中,吳德華專門託人從境外帶回兩本反動雜誌,意圖刺探孫政才案件相關信息;2018年初,吳德華又從境外購買4本反動雜誌閱讀並保留至案發。此外,他曾為孫政才情婦等不法商人謀利,受賄數百萬。至於“企圖自創歪理邪說”,則是“試圖將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宗教教義進行融合”。

中紀委機關報曾發文對“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進行闡明

去年11月,《中國紀檢監察報》“以案說紀”欄目曾專門發表文章《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書刊入境如何追究黨紀責任》,文中提到的基本案情是:李某,黨員,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王某,黨員,某國有公司物資供應部副部長。2016年5月,李某與王某就進口原材料事宜出國考察,在某國際機場中轉回國停留期間,經人推薦,李、王二人各自購買兩本外國某學者所寫歪曲我軍歷史、詆譭誣衊我國老一輩國家領導人的所謂揭祕類書籍,並私自攜帶入境。之後,二人將該書借給親朋好友傳看時被公安機關查扣。

文中分析:“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一般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這樣的: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原標題:中紀委機關報闡明:啥是“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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