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則:民法的“精神脊樑”

法律 經濟 政治 時政 光明網頭條號 2017-05-03

作者:申衛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民法有其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所謂外在體系,是指民法的構造,即民法有幾部分、多少法條組成。而民法的內在體系則是指民法所內含的精神、所體現的價值。一部法律的外在體系固然重要,但若沒有了內在體系,法典就只是一些法條的純粹堆砌,法律就失去了靈魂。

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內在體系的具象載體,是貫穿於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規範始終的根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當事人民事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不同的法律部門由於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所應採取的基本原則也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據此,民法總則確立了以下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民法總則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意味著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具體表現為:一是民事主體資格一律平等。自然人自出生開始直至死亡都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並且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應該經過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三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如若受到侵害,有權請求相對人採取補救措施,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和救濟。

意思自治原則。民法總則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意思自治原則授予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自由,他人不得強迫一個民事主體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如佔有、使用或者處分所有物,行使債權,設立遺囑等。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鼓勵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給自己設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和形式。

公平原則。民法總則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而司法機關在裁判民事糾紛時,也應該本著公平的觀念和要求。基於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充分享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民事活動;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活動時,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具有對應性,不得顯失公平;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時,若是過錯責任,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責任,若是無過錯責任,應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失;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適用明確規定的條款,沒有明確規定或者無規定,且當事人也無約定時,則應依照公平原則作出裁判。

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總則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按照誠實、善意的態度,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此外,還要求當事人以“愛人如己”之心來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功用在於弱化成文法律規則的僵硬性,當出現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形時,可以此彌補法律或合同的漏洞。

公序良俗原則。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與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基於社會主流道德觀念形成的,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習俗。善良風俗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時代性,可以讓僵硬的法律規則融入時代的道德判斷,使法律與時俱進。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民事主體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確定的正當界限,如果超過其正當限制,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見,民法總則已經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以上六個原則並非立法者的隨意排列,它們之間具有很強的內在邏輯聯繫,其中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是從個人利益出發確立的,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從社會利益出發加以規定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立足點則是兼顧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除此之外,民法總則第9條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被稱為民法的綠色原則,屬於我國民事立法的創新。綠色原則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將全面開啟環境資源保護的民法通道。

《光明日報》( 2017年05月02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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