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說法」為什麼這個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不支持起訴?檢察官告訴你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項城檢察 2017-05-15
「微說法」為什麼這個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不支持起訴?檢察官告訴你

嘉興檢察

「微說法」為什麼這個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不支持起訴?檢察官告訴你

基本案情

李某因不服檢察機關對被申訴人李甲某(李某的弟弟)故意傷害一案做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檢察機關受理後,依法調取卷宗進行全案複查,並就有關事項重新詢問現場目擊證人,鑑定人員,認為該案雖經公安局兩次補充偵查,但犯罪事實並不清楚,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檢察官通過和申訴人李某的多次溝通,耐心細緻地釋法說理,消解了申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疑慮,並對檢察機關認真工作的態度表示滿意,願意息訴罷訪。至此,一起因家庭財產糾紛引發的刑事申訴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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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為什麼檢察機關認定李某的刑事申訴案不符合起訴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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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種情況,檢察機關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定(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酌定(相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李某的刑事申訴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是基於第二種情況。

法律延伸

對不起訴案件提出申訴後,檢察機關的辦理程序:

《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百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複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案情複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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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案件當事人有何種救濟途徑?

被害人申訴途徑: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立案複查;七日後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被不起訴人申訴途徑: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立案複查。七日後申訴的,由控申部門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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