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稅局原副局長楊幸福一審獲刑10年

法律 法制 社會 精選熱點資訊 2018-12-07

省人民檢察院4日通報,由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南通市地稅局原副局長楊幸福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幸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80萬元。

楊幸福,男,1959年出生,南通地稅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015年4月退休。南通檢察機關在查辦其他職務犯罪時發現,2010年以來,楊幸福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接工程、辦理稅務遷移手續、為企業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錢物。楊幸福在得知檢察機關正在調查其貪賄問題後,於2016年12月2日利用其辦理的因私護照,乘機出境至津巴布韋,一直畏罪不返。在中央追逃辦統一指揮下,去年3月23日16時許,我省赴境外追逃小組成功將楊幸福押解回國。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幸福利用擔任邗江縣地稅局副局長、南通市地稅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拆借、稅款徵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夥同他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摺合共計2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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