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縣檢察院於今年5月開展了以
“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額利潤”
為主題的防範非法集資活動宣傳月的活動。
縣檢察院製作了關於非法集資活動的普法展板,在院門口圍欄前醒目位置掛有
“遠離非法集資 拒絕高額利潤”
“防範非法集資 你我共同有責”
等橫幅,為了更好地釋疑解惑,公訴科每天都安排幹警駐點進行法律宣傳並接受群眾諮詢。
本次活動的開展,進一步加強了繁昌縣群眾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認識和了解;提高群眾風險防範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也讓群眾瞭解到一些新出現的非法集資手段和方式,理性選擇投資渠道,警惕一分的利益可能帶來十分的危險,提醒身邊親朋好友,維護好自身的權益,抵制非法集資活動。
那麼,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
法
集
資
主要特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手段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三、以辦廠或投資經商資金週轉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2015年以來繁昌縣檢察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件20人,其中逮捕12件13人。已提起公訴17件19人,已判決16件18人。
繁檢君
有話說
1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理性選擇投資渠道,警惕一分的利益可能帶來十分的危險。
長
按
關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