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文件如存嚴重質量問題 編制人員或面臨終身禁止從業處罰

今天上午10點,生態環境部召開2019年6月份例行新聞發佈會,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劉志全司長向大家介紹環境影響評價“放管服”有關工作。

具體情況如下:

記者:環評資質取消後,是不是意味著環評管理放鬆了,會不會影響環評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修改後《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生態環境部又將採取哪些措施來防範隱患?

劉志全:謝謝您的提問。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並不意味著不管,相反,修改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賦予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武器。

一是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雙罰制”。環評文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將對負主體責任的建設單位將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終身禁止從業。

二是增強了有關考核和處罰的可操作性。從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更有利於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

三是實施信用管理,加強環評文件質量考核。明確要求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環評審批部門需依法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強化聯合懲戒的威懾。

下一步,我部將加快制定有關管理文件,並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一是按照法律規定,加快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編制能力建設指南、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三個配套文件,前段時間已經廣泛徵求社會意見,近期我部將進行審議。管理辦法發佈後將進一步規範環評文件編制行為,保障編制質量,維護市場秩序。二是進一步加大環評文件技術複核力度,對發現的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管重罰,抓緊建設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落實信用管理要求。三是組織開展環評文件審批質量抽查,對地方環評審批部門的審批質量進行抽查抽檢。四是進一步完善環評文件編制技術體系,加快推進生態、地表水、機場等一系列環境要素和行業的環評技術導則制修訂,強化規範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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