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全面深入實施,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為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全面深入實施,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的監督,對重要黨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各級黨組織應當重視發揮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等在監督執規責任履行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執規工作合力。
為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全面深入實施,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的監督,對重要黨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各級黨組織應當重視發揮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等在監督執規責任履行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執規工作合力。
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建工作、法治建設等考核相結合。
為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全面深入實施,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的監督,對重要黨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各級黨組織應當重視發揮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等在監督執規責任履行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執規工作合力。
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建工作、法治建設等考核相結合。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可以視情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督促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推動黨內法規實施。
根據工作需要,實施評估可以對1部黨內法規或者其中的若干條款開展專項評估,也可以對相關聯的若干部黨內法規開展一攬子評估。實施評估結束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
為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全面深入實施,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的監督,對重要黨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各級黨組織應當重視發揮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等在監督執規責任履行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執規工作合力。
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建工作、法治建設等考核相結合。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可以視情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督促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推動黨內法規實施。
根據工作需要,實施評估可以對1部黨內法規或者其中的若干條款開展專項評估,也可以對相關聯的若干部黨內法規開展一攬子評估。實施評估結束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
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不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黨內法規執行的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
2.履行領導、統籌、牽頭、配合、監督等執規責任不力;
3.執行黨內法規打折扣、搞變通或者選擇性執行;
4.本地區本單位在執規中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5.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來源/新華社
■編輯/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