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新規:改革創新中領導幹部出現一般性失誤,不影響提拔

經濟 法律 時政 南方都市報 2017-06-23

南都訊 記者任先博 近日,廣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支持改革創新寬容失誤的意見》,允許領導幹部在改革發展工作中出現一般性失誤。並對失誤的界定及適用原則、處理方式等配套內容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寬容失誤適用於哪些領域?

《意見》的目的在於樹立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允許試錯的導向,因此將寬容失誤的適用內容集中於改革創新領域,具體包括5類:

1.推進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及相關試點工作;

2.承擔無先例遵循的探索性工作或科技創新工作;

3.解決歷史遺留、改革發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4.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推動轉型發展的項目建設;

5.其他深化改革、探索試驗、推動發展的工作。

寬容失誤的適用對象是?

《意見》是問責制度的重要配套,適用對象與問責對象一致。中央和省、市的問責制度規定的問責對象包括黨的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國有企業,以及在上述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意見》規定寬容失誤的適用對象與前述一致。

如何界定“失誤”?

《意見》第二部分專門規定了“失誤”的判斷標準。根據“三個區分開來”原則,“失誤”主要是指:

1.在推進改革發展工作中因無先例、範例參考,或開展試點創新過程中對政策、環境等把握不夠精準而出現偏差;

2.在上級沒有明確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和事項中,開展探索性試驗、嘗試性工作,未達到預設標準要求;

3.由於非主觀原因、難以預見等因素,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未達預期目標;

4.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狀況,臨機決斷、急事急辦、特事特辦而突破一般性規定。

改革創新中一般性失誤不影響提拔

《意見》規定了寬容失誤工作應遵循的三個基本原則。鼓勵改革、激勵創新,不因改革創新的一般性失誤影響對黨員幹部的提拔使用,不因先行先試的無意過失改變對黨員、幹部的客觀評價,旗幟鮮明地為受到誣告錯告的幹部澄清是非。

為規範寬容失誤的適用,《意見》規定,免責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令禁止,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決策部署精神;

2.符合充分論證、集體研究等程序要求;

3.勤勉盡職、竭盡所能、主動作為,積極研究、推動、督辦相關工作;

4.沒有蓄意侵害群眾利益,沒有為自己、利益關係人或者其他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

減輕、從輕處理,具有上述免責條件之一,或者存在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擴大、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等情形的,可以適用。

改革出現失誤後給出兩種寬容處理結果

對免責和減輕、從輕處理兩種寬容結果,《意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對免於問責的,對當事人或其所在單位按下列方式處理:1.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2.在績效考核和審計結果運用中免予扣分或處理;3.在幹部任用中不影響提拔使用,在廉政審查中不作負面評價;4.不影響考核結果,不影響個人評先評優。

對減輕、從輕處理的,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規定,“從輕”是指在規定的應當受到的問責處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理;“減輕”,是指在規定的應當受到的問責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理。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