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與領導幹部考核掛鉤

法律 陳雲賢 時政 南方都市報 2017-06-25
省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與領導幹部考核掛鉤

南都訊 記者馮群星 發展教育事業關係千家萬戶,是省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對於省級政府的履職情況,國家如何衡量?經過六年研究,一套全新的評價制度日前出臺。其中規定,評價結果將作為對省級政府有關領導班子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陳雲賢表示,這樣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評價工作長期有效,不流於形式。

首次對省級政府進行督導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教育部昨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辦法》的有關情況。

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紹,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等。評價每年開展一次,實際操作中,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要求進行自查自評並上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據瞭解,政府履職情況督導一般分為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兩種類型。以往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以專項督導為主,《辦法》中的評價內容則涵蓋了教育發展的各個方面,是首次對省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進行綜合督導。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田慧生認為,綜合督導能夠全面客觀地評價省級政府的教育工作,也有助於規範省級政府的履職行為,避免只重視有專項督導的工作忽視其他工作,或者為完成某些大型督導任務在財政上寅吃卯糧、導致區縣教育發展後續資金缺乏的現象產生。

明確對省級政府問責形式

2012年10月起開始施行的《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督導部門只有建議權而沒有直接的問責權力。上級督導部門對下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進行督導,但能否作為考核下級政府的依據、是否實施獎懲,取決於本級政府的重視程度。

《辦法》則明確提出,督導結果作為中央政府對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同時,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採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廣東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陳雲賢撰文指出,這樣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評價工作長期有效,不流於形式。一方面,《辦法》能夠提醒省級人民政府自查自糾、自我提升,另一方面,也能通過科學的手段提升省級人民政府的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夠更好地共享改革開放成果。

“前所未有的問責力度說明中央政府在完善治理體系上的決心,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對教育事業發展的高度重視。”田慧生認為,上行下效,依據督導結果對省級政府進行問責,將有助於全面提高教育督導的實效。

評價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主要包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善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導權,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等。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重大教育政策,推進國家重大教育工程、項目,深化教育改革開放等。

(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主要包括: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高等教育分類發展,促進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強國防教育,辦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等。

(四)統籌推進教育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決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優化教育結構和學校佈局,制定實施各級各類教育標準,強化教育督導,建立健全教育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制度機制等。

(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主要包括:全面推進依法治教,落實教育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等。

(六)學校規範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堅持正確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教學紀律,規範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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